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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7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与环球海事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方(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4艘2350箱集装箱船的《船舶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 二、合同的进展情况 上述4艘2350箱集装箱船的合同签订后,买方积极寻求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以启动船舶建造。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买方至今仍未能解决融资问题。故此,公司与买方经友好协商,于2015年5月12日签署协议,同意取消合同,合同双方或其他方均不需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上述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7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招商银行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主要内容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5月11日收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送达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与招商银行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授字第210806930号的《授信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偿还,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前述合同签订后,招商银行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5年5月7日,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现因发生主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事件,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现招商银行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公司筹措资金于2015年5月7日前偿还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否则招商银行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二、事情的起因及影响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公司若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则视为公司违约。 截至2015年5月7日,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向招商银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尚有50,000,000元逾期未能承兑。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银行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 由于公司未能如期承兑招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故招商银行向公司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公司向其申请的剩余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50,000,000元提前到期。 截至本公告日,招商银行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共计100,000,000元。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银行融资款。因上述银行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银行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8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 截至2015年5月12日,公司逾期融资额37,048.37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 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融资额37,048.37万元。 上述逾期融资款中包含了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中所述的逾期银行融资款36,957.37万元。 2015年5月12日,公司新增逾期融资款91万元,具体详情如下: 一、银行逾期融资款 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一笔进口押汇业务,金额为 30,000欧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10,000元(按 1欧元=7元人民币折算)。现该笔进口押汇业务已到期,详见下表:
二、逾期未承兑信用证 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立2笔信用证,金额均为50,000欧元,折合人民币700,000元(按 1欧元=7元人民币折算),现已逾期尚未承兑,详见下表: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融资款。 因上述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8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因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发生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于2015年5月7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了武汉海事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 请 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二、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就与公司发生的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于2015年5月7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银行存款合计约390,792,461.48元或等值资产。 2015年5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1、准许申请人南京银行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2、自即日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舜天船舶银行存款合计约390,792,461.48元或等值资产; 3、责令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提供合计约390,792,461.48元的担保; 4、申请人南京银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上述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有多艘在建船舶被武汉海事法院查封。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94号至第00200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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