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5-040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0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5月11日--2015年0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5月11日15:00至2015年0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4,186,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42%,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344,16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9,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4年度报告》及《2014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39%;反对3,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39%;反对3,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39%;反对3,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39%;反对3,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39%;反对3,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39%;反对3,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39%;反对3,2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曹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