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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2015-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9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关注到公司石英管材制品销售大幅增长、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付款及有关往来款交易背景等有关业务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相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石英管材制品销售大幅增长原因及主要销售客户情况的说明:

  1、公司2014年度的石英管材制品销售增长605.38%,主要是合并范围影响所致。

  2013年12月6日,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摘牌程序以3,688.5万元摘得久智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智公司”)52.86%的股权,并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拥有其控制权,公司自拥有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13年度财务报表只合并2013年12月份一个月的相关财务数据,导致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石英管材制品销售额较少;

  2014年度合并子公司久智公司全年的财务数据,导致2014年石英管材制品销售增长605.38%。

  2、久智公司石英管材制品对前五大客户近三年的销售收入一直较为稳定,2014年度,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该类产品销售收入的80%左右。

  前五大客户分别属于光通信行业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与久智公司有着多年的合作历史。上述企业均需使用石英管材为生产原材料或作为设备备品备件。产品定价原则主要参照同行业同类产品价格制定,且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年订货量及价格。

  公司认为上述财务数据是真实的,交易金额及定价合理,属于商业实质性交易。

  对于上述问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了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以及出入库单据等原是资料,认为上述财务数据是真实的,交易金额及定价合理,属于商业实质性交易。

  二、关于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4至5年以及5年以上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对应收账款和企业应收款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其中,对于单项金额重大(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200万元以下)但是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款项按账龄分析法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经公司对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相关公开信息查询:

  1、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政策:

  ■

  备注:特发信息按客户和产品类型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其中对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这些客户1年以内的坏账计提比例为0,1-2年的计提比例为1%,2-3年的计提比例3%,3-5年计提比例5%,5年以上为10%;其他光纤客户计提比例如上表。

  2、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政策:

  ■

  注:烽火通信在账龄2-3年、3-4年、4-5年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中,对国内客户和国际客户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50%、20%和100%、50%和100%。

  如上表,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对于4-5年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基本一致。

  综上,公司对于应收款项制定的会计政策是较为合理的。

  对于上述问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鑫茂科技与其他上市公司对于4-5年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基本一致。虽然公司针对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为50%,但是公司对于单项金额重大(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200万元以下)但是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款项均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保证了坏账准备计提的充足性。事务所认为公司对于应收款项制定的会计政策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司与非关联方河北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年以上预付款如何进行妥善处理的说明:

  1、关于河北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

  2007年8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君公司”)与河北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七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北七建负责建设圣君公司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新能源新材料基地项目,合同总金额为9,000余万元,实际付款7,600余万元,其中1,189,508元预付款没有回发票。上述工程于2009年12月竣工,由于变更了外檐装修标准,且尚有工程维修费用没结算,结清后一并转账。

  2、关于天津中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付款

  2007年12月,公司与天津中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设计”)签订合作意向书,根据该约定书,公司委托中怡设计对公司名下华天道3号地块及榕苑路1号天财二期地块进行初步规划和设计,该合同设计费用合计138万元,其中公司按约定于2007年12月25日向中怡设计支付了定金(预付款)77万元,同日收到中怡设计的定金收据。中怡设计随后向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设计规划文件。

  2012年10月22日公司发布出售资产的公告(编号:(临)2012-039),将华天道3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了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此导致华天道3号土地和榕苑路1号天财二期地块开发建设的原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委托中怡设计的工作随之停滞。

  鉴于此,公司有意向计划将榕苑路1号天财二期地块单独进行新的规划报批,届时再与中怡设计就上述合作意向书的设计内容及预付款77万元进行妥善协商处理。

  对此,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工程的发生情况,目前尚不需转为应收项目计提坏账准备。

  四、关于公司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安耐厂房-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入账情况、后续拆除时间表以及对公司损益影响情况的说明:

  公司2014年报所载“安耐厂房-建筑物”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君公司”)名下的用于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原有老厂房中的部分)。

  2014年12月22日,公司就圣君公司上述房产的处置发布专项“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的公告”(编号:2014(临)-051),公告中表明,根据政府批复的总规划等要求,因继续开发该公司名下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需陆续拆除该项目地块上原有办公楼、厂房等8栋总面积19,548.23平米老厂房等建筑物。

  根据圣君公司拆除的整体安排,2014年度该公司拆除了12,069.95平米的老厂房,对应拆除该部分建筑物导致固定资产处置损失6,433,203元,公司持有圣君公司70%股权,公司实际损失金额4,503,242.41元。

  后续7,478.28平米老建筑物(含天津和平安耐高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计入2014年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648,277.74元的建筑)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拆除,详见2014年12月22日“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处置非流动性资产损失的公告”,预计对公司2015年中期业绩造成损失100万元左右。

  五、关于公司其他应付款中1.04亿元往来款情况的说明:

  公司其他应付款的往来款主要是控股股东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往来款7,477.18万元,占比71.83%,其中275万元属于子公司天津鑫茂光缆有限公司租赁鑫茂集团厂房的房屋租金,已经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其余均为正常的往来款,无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其他应付款的往来款中应付光纤二厂建设工程款428.85万元,占比4.12%,应付系统集成业务分包企业款项合计350.05万元,占比3.36%,应付光通信业务咨询费183万元,占比1.76%,应付少数股东单位水电动力及差旅费154.98万元,占比1.49%,其他零星往来款共243户往来款1,815.18万元,占比17.44%。

  六、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收到的其他往来款情况的说明:

  ■

  收到的其他主要为收到控股股东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往来款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盛润隆清算收到退回的土地出让金和工程款,以及其他往来款,不构成借款。

  七、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的往来款情况的说明:

  ■

  支付的其他主要为支付的土地款,和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往来款,不构成借款和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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