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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情况: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5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 www. cninfo.com.cn)。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2日(周二)下午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2111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 至2015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636,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636,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审议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50,63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50,63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50,63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50,63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50,63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50,63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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