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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15:00-5月12日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5月12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方圆支承公司一楼报告厅。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森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2,675,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0,027,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647,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67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67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67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7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2,67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7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75,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65,2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 上述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徐国平当选为公司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一致。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均获得了通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修改章程的有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郝淑红、周逢满、茅仲文、洪荣晶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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