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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5-033号 债券代码:122141 债券简称:12天士01 债券代码:122228 债券简称:13天士01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元(含税) ● 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9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0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1元,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1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股利分配以2014年末总股本1,032,842,654股,加上公司定向增发后的股数47,633,224股后,以合计1,080,475,878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9元(含税),向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421,385,592.42元(含税)。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51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39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二) 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5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股东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邮编:300410 电话:022-26736999,26735302 传真:022-2673672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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