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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5-临029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及电子邮件通知各位董事,2015 年5月14日上午 10:30 分以传真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此次会议应收回表决票11张,实际收回表决票10张,董事何嘉勇先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基础资产为公司依据特定高压供用电协议,在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特定月份,对特定用电客户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从权利。 同意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11.4亿元(含11.4亿元),由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0.6亿元),由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 同意专项计划的主要交易要素设计,同意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承诺进行差额补足,同意公司履行票据现金流支持义务。 同意授权董事长可以依据市场变化或监管部门提出的建议,调整资产证券化方案。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5-临030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书面及电子邮件通知各位监事,2015 年5月14日上午10:30分以传真方式召开,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应收回表决票3张,实际收回表决票3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基础资产为公司依据特定高压供用电协议,在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特定月份,对特定用电客户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从权利。 同意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11.4亿元(含11.4亿元),由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0.6亿元),由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 同意专项计划的主要交易要素设计,同意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承诺进行差额补足,同意公司履行票据现金流支持义务。 同意授权董事长可以依据市场变化或监管部门提出的建议,调整资产证券化方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6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陈汉康先生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浙江润成")的通知,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5月13日,浙江润成将其原质押给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4,360,000股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润成持有公司股份49,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3%,累计质押股份0股。陈汉康先生直接和间接(通过浙江润成持有)持有公司股份108,378,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1%,累计质押股份26,731,092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24.66%。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证券代码:000060 编号:2015-39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 和新增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14日,公司接公司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654,593,573 股,占公司总股本29.58%,以下简称"广晟公司")通知,广晟公司于近日解除了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的105,000,000股中金岭南股份。之后,广晟公司将其所持的12,342,059股中金岭南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6%)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上述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和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止目前,广晟公司持有中金岭南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42,342,059股,占其持有中金岭南股份的6.47%,占公司总股本1.91%。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5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的通知,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50,512,080股的0.89%)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融资,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5月13日,质押期限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上述股权质押已于2015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得胜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39,771,62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3%,此前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总计84,027,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得胜公司质押公司股份余额共计88,027,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4%。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4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一期短期融资券 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发行了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7亿元,票面利率为4.95%,兑付日为2015年5月14日(详见2015年2月1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2015年5月14日,公司兑付了该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共计人民币2,733,320,958.90元。截至目前,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共计人民币27亿元。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5-017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450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40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900,000.00元人民币(含税)。 (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275元人民币。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050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405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4500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部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建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联系传真:0571-63816860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安市西墅街407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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