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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3、200413 股票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4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Dongxu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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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2015年4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35号文核准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为一次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0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
3、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公司债券评级为AA,主体评级为AA;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64.76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64.37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64亿元(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8.06%,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30.55%,均不高于70%。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深交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15年2月17日披露。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本期债券仍然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交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交所以外的其它交易场所上市。
5、公司主体评级和本期债券评级皆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7、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本期债券的询价区间为6.00%-7.5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5月18日(T-1日)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保荐人将于2015年5月19日(T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中国证券报》、深圳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9、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四、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10、本期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总额分别为0.1亿元和9.9亿元。发行人和保荐人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如网下最终认购不足,则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认购不足10亿元的部分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余额包销。
11、网上发行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认购,本期债券网上发行代码为“101651”,简称为“15东旭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网上发行代码“101651”将转换为上市代码“112243”。
12、网下发行面向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提交《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认购,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的整数倍(即100万元的整数倍)。
13、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账户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代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5、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5月15日(T-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16、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公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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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东旭债”)
2、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为一次发行。
3、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4、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票面利率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采取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9、发行对象:(1)网上发行: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2)网下发行: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5月19日。
11、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5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7、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2、发行费用概算:本期债券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5%。本期债券发行费用包括保荐和承销费用、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等。
23、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4、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5、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评级和本期债券评级皆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6、上市和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深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8、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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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利率询价预设期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前3年的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6.00%-7.50%,最终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上述利率预设区间内协商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T-1日)9:00-15:00,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5月18日(T-1日)15:00前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询价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具体见本公告填表说明第7条之填写示例);
(7)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5年5月18日(T-1日)15:00点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并电话确认:
(1)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每家机构只能报价一次,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报价,其后到达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
传真:020-88836634、88836635;
联系电话:020-88836639。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5年5月19日(T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上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网上发行规模预设为0.1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网下发行。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发行时间
网上发行时间为1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2015年5月19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认购办法
1、本期债券的发行代码为“101651”,简称为“15东旭债”。
2、发行价格为100元一张。
3、在网上发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卖出申报”,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先进行网上认购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深交所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网下发行。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4、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是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参与网上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2015年5月19日(T日)之前开立深交所证券账户。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现金的投资者,需在网上认购日2015年5月19日(T日)之前(含当日)存入全款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之前(含当日)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认购不足的认购视为无效认购。
6、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认购上限不得超过该品种的网上发行规模。
(五)结算与登记
网上发行的结算和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四、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网下预设发行规模为9.9亿元,网上与网下最终发行规模合计为10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公开发行情况及网下询价配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本期债券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每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单位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2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19日(T日)和2015年5月20日(T+1日)每日的9:00-17:00。
(五)认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协议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5月18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拟参与网下协议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认购意向与其协商确定配售数量,并向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或者签订《网下认购协议》。网下配售不采用比例配售的形式,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将优先得到满足。拟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5年5月19日(T日)15:00前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1)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认购协议》;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各机构投资者应于2015年5月29日(T+8日)17:00前将《网下认购协议》正本(4份)邮寄或送达至主承销商。
协议送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邮编:510623
认购协议传真:020-88836634、88836635
联系人:胡琳、刘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19662、19683
(六)配售
保荐机构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在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的基础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七)缴款
签订《网下认购协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5年5月20日(T+1日)17: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15东旭债”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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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认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15年5月20日(T+1日)17:00前缴足认购款的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认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五、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法定代表人: 李兆廷
董事会秘书: 龚昕
联系人: 龚昕、王青飞
电话: 010-68297016
传真: 010-68297016
邮政编码: 100036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项目主办人: 石建华、严向军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24
邮政编码: 100033
附件: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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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
3、每一票面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利率时申购人的最大申购需求(具体见本公告填表说明第7条之填写示例);
4、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100万元(10,000张)的整数倍。
6、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7、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20% - 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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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20,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60%,但高于或等于4.5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7,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50%,但高于或等于4.4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5,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40%,但高于或等于4.3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30%,但高于或等于4.2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7,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2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8、参加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5年5月18日(T-1日)15:00前将本表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9、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10、参与利率询价与申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12、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申购传真:020-88836634、88836635;
联系人:胡琳、刘莹
咨询电话:020-88836999-19662、1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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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东旭光电 | 指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期债券、本期公司债券 | 指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
| 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募集说明书摘要 | 指 |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 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 | 指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资信评级机构、联合评级 | 指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 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 指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 指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最近三年、报告期 | 指 |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 |
| 最近三年末 | 指 | 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 |
| 工作日 | 指 | 每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如遇国家调整节假日,以调整后的工作日为工作日 |
|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T-2日 (2015年5月15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和评级报告 |
| T-1日 (2015年5月18日) | 网下询价(簿记) 确定票面利率 |
| T日 (2015年5月19日) | 网下认购起始日 网上认购的剩余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有) |
| T+1日 (2015年5月20日) | 网下认购截止日 网下机构投资者于当日17:00之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专用收款账户 |
| T+2日 (2015年5月21日) | 发行结果公告日 |
| 收款账户户名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收款账户账号 | 3602000129200377840 |
| 收款账户开户行 | 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
| 汇入行联行行号 | 25873005 |
|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 | 102581000013 |
|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 | 0012-001-7 |
| 收款银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3号 |
| 收款银行联系人 | 黄滨 020-83322217 |
|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成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 申购人承诺并保证其将根据主承销商确定的认购数量与主承销商签订《网下认购协议》。 | |||
| 基本信息 | |||
| 机构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经办人姓名 | 传真号 |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号码 | ||
| 证券账户名称(深圳) | 证券账户号码(深圳) | ||
| 席位号 | |||
|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 | |||
| 询价利率区间6.00%-7.50% | |||
| 票面利率 | 申购金额(万元) | ||
| 咨询电话:020-88836999-19662、19683 联系人:胡琳、刘莹 | |||
| 5、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网下认购协议》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主承销商由此遭受的损失; 6、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 |||
|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 票面利率 | 申购金额(万元) |
| 4.20% | 7,000 |
| 4.30% | 10,000 |
| 4.40% | 15,000 |
| 4.50% | 17,000 |
| 4.60% | 20,000 |
本版导读: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发行公司债券进行更名的公告 | 2015-05-15 | |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 2015-05-15 | |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2015-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