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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临2015-005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A股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5年5月修订)》将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第三条现修改为: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第六条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现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内衣。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服饰、珠宝首饰(不含裸钻及金、银等贵重金属原材料)、箱包、眼镜、手套、头饰、鞋帽、袜子、化妆品、香水、家纺、床上用品的设计、批发和零售(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自有厂房出租(仅限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10C01、10C02、10C03、10C04、10C05)。 四、《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第十八条现修改为: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12,000万股;2015年4月22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16000万股。 五、《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一条现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8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借款合同纠纷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后,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公司、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价值人民币 3 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5月14日,公司获悉江苏银行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被告一)、王军民(被告二)、李玖(被告三)和曹春华(被告四)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江苏银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舜天船舶偿还江苏银行本金300,000,000元,利息2,400,000元(计算值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复利按照年利率6%加收50%的标准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3,179,8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应还本息及应承担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若该诉讼事项有重大进展,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138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8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农商行”)因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舜天船舶”)、公司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刘晓春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 请 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章政远 被申请人一: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地 址: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申请人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三:刘晓春,男,汉族。 二、基本情况 仪征农商行因与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扬州厂及刘晓春的财产在5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近日,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扬州厂及刘晓春所有的财产在50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54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8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 截至2015年5月13日,公司逾期融资额42,172.68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 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融资额42,172.68万元。 上述逾期融资款中包含了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中所述的逾期银行融资款37,048.37万元和2015年5月13日刊登在上述披露媒体上的《关于收到招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9)中提到的招商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逾期未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款。 2015年5月13日,公司新增逾期融资款124.31万元,具体详情如下: 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3笔进口押汇业务,金额分别为 102,580美元、43,000欧元、43,000欧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43,125元(按 1欧元=7元人民币折算、1美元=6.5元人民币折算)。现该笔进口押汇业务已到期,详见下表: ■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融资款。 因上述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15-26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职工大会决议:201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次全体职工大会,选举安歌军、周兵、黄琦、谢鲲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以上人员任期自公司本次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变更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组成为:杨玉成、姜杨、温锋、龚波、许奇、安歌军、周兵、黄琦、谢鲲。 瞿炳建先生、宋孜茵女士、陈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职工监事。公司对他们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按姓氏笔划为序) 安歌军,男,博士,生于 1968年,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中国环境保护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业务经理;神华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周兵,男,硕士,生于 1973 年,历任江西桑海企业集团制造部工艺员;联想集团人力资源部员工发展主管、中关村证券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华夏基金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黄琦,男,硕士,生于1966年,历任煤炭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工程师、团委书记;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高级经济师;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办公室主任、纪委委员;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人事部主任、体改办主任、纪委委员、教授级高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监察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谢鲲,男,硕士,生于1978年,历任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管理总部员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风控部总经理。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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