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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15-027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已于2015年4月9日发布《海南矿业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公司股票根据相关规定自2015年4月9日起连续停牌。并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23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8日分别披露了《海南矿业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第二次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 鉴于目前公司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 号),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9日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全力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目前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正与相关各方做最后沟通确认。 2、公司董事会已发出通知将在5月1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全面加快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尽快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方案,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包括2015年5月20日)公告并复牌。 若公司在2015年5月20日前(包括2015年5月20日)仍然不能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将在停牌期限届满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20日复牌,同时披露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告,承诺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并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2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说明筹划过程以及停牌期间未完成筹划的具体原因,并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5-044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向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集团",本公司吸收合并物产集团简称"本次吸收合并"),本公司为吸收合并方,物产集团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存续,物产集团注销(物产集团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也相应注销),本公司承接物产集团的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等。 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召开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并于2015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2)。 本次吸收合并已经本公司第七届第九次、第七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但本次吸收合并的实施尚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其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本公司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根据本公告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本公司将在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对相关债务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债权申报的方式: 现场申报:浙江省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2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寄申报: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2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0003 收件人:何枫 电话:0571-85777029 邮寄方式的申报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 传真申报: 传真号码:0571-85778008 联系人:何枫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265 证券简称:西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5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91,026,00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2,910,26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结转下一年度。该方案已获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已于2015年4月1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自2014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分配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回购账户。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1,02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09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5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西仪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邹成高、证券事务代表 赵瑞龙 咨询电话:0871-68598357 传真电话:0871-68598357 七、备查文件 1、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航运 公告编号:2015-39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主要生产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主要生产经营数据 ■ 二、分船型运量数据(单位:吨) ■ 三、备注 1、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源自公司内部统计,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2、以上生产数据统计口径均按已完航次; 3、相关航运指标释义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相关航运指标释义 1.运量: 指船舶运输货物数量; 2.周转量: 指船舶运输的货运量与相应的运输距离的乘积; 3.营运率: 指一定历期内船舶从事营运的时间占总航次时间的百分比; ■ 7.营运时间:指船舶总航次时间中,技术状况完好可以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的时间,它等于船舶总时间减去船舶不能从事生产的非营运时间(如:修理、待修及为修理进出船厂的航行时间, 待报废时间,航次以外检修和洗炉时间); 8.航行时间:指船舶从离开港口码头或锚地, 浮筒解去最后一根缆绳时起,至到达港靠码头或锚地,浮筒带上第一根缆绳时止的航行时间; 9.停泊时间: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在港口或途中全部停泊时间, 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和其他原因停泊时间。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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