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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额度内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主要用于购买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进行委托贷款业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牵头择机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授权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或“华澳信托”)签订了《华澳·海思科投资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SATC【2015】DY【017】-XT,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亿元投资华澳·海思科投资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并成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唯一受益人。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介绍
受托人:华澳信托
华澳信托是由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麦格理集团下属的麦格理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1992年,前身为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9年迁址上海,更名为现名称。
华澳信托法定代表人为张宏,注册资本6亿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702 室,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
截至2014年年末,华澳信托股东总数为3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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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概述及《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华澳·海思科投资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编号为SATC【2015】DY【017】-XT)
1、信托规模:人民币3亿元。
2、信托成立: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本信托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成立:信托文件已经全部签署并生效;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交易文件均已有效签署并生效;交易文件约定的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
3、信托的期限:信托到期日为2017年2月17日。
4、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万份有限合伙份额(每份人民币壹圆),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委托人,以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30,000万份)所对应的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委托中信信托设立“中信信托·聚信泰安-渤海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信托项目1501期”(以下简称“中信单一信托”),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约回购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中信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到期由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按照相关约定向有限合伙人(即本信托)分配投资收益。
5、信托收益的计算:本信托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自信托成立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信托收益
6、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
本信托以全部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万份有限合伙份额(每份人民币壹圆),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委托人,以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30,000万份)所对应的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委托中信信托设立中信单一信托,存在本信托及其交易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情况,并由此导致《合伙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无效,从而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业监管政策等宏观政策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市场风险
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本信托的投资收益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在本信托期限内,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本信托的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3)经营风险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大环境变化导致利润减少,无法按约回购中信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影响本信托投资利益的实现。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可能因为最终投资项目收益率波动影响,从而影响本信托投资利益的实现。
(4)信用风险
如果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务、资产、业务等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或成都聚信泰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关于其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的交易文件中对其财务、资产、业务等的陈述或说明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或违反其签署的与本信托有关的交易文件,或不履行其签署的与本信托有关的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将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受益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能导致其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其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6)信托受益权提前终止或信托提前终止风险
由于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如发生本信托提前终止情形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总额将减少。
(7)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受益人意愿或指示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8)现状分配风险
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若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以对投资标的公司享有的债权或其他非现金权利的形式存在,则受托人将向受益人现状分配信托财产,即:受托人将以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的方式将非现金权利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转让给受益人,并宣布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后,受益人自行办理非现金权利转让相关担保措施的变更登记手续(如需),并就非现金权利自行进行催收、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权利实现程序。尽管受托人将尽最大努力配合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现状分配事宜,但是该等财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如下风险均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受益人怠于配合进行信托财产现状分配事宜或者其他法律政策客观原因,非现金权利中包括抵质押担保权利(如有)在内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转让未获得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或承认,导致受益人行使该等权利受到阻碍;处置非现金权利收回款项距信托终止之日尚有一定滞后时间,可能对通过处置非现金权利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实现非现金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应当优先偿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拍卖费等需要优先支付的费用,可能不足以实现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不足以覆盖受益人的信托本金,从而使受益人受到损失。如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以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分配信托利益无法实现的,一切后果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9)信息传递风险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信托的信息披露,受益人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受益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受益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受益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另外,受益人在受托人处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如受益人未及时告知受托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受托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受益人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受益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10)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3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上述信托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对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六、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到期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对外提供的委托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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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合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
特此公告。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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