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5-02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684人,代表股份数295,533,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数262,815,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68人,代表股份数32,717,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时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65,49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 反对22,77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 弃权7,265,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979,12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6%; 反对22,774,49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 弃权7,265,19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 2、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5,49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 反对22,77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 弃权7,265,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979,12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6%; 反对22,774,49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 弃权7,265,19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 3、审议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65,49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 反对22,735,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 弃权7,29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984,42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 反对22,735,6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 弃权7,298,72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 4、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265,49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 反对22,74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 弃权7,29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984,42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 反对22,741,6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 弃权7,292,72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 5、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62,13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0%; 反对31,439,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 弃权1,955,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623,72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 反对31,439,57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 弃权1,955,51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1,056,801,722.50元, 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05,680,172.2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338,274,413.66元,减去分配红利89,443,843.30元,2014年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共计7,199,952,120.61元。 公司拟以2014年年末总股本894,438,433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78,887,686.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本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65,555,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 反对22,77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 弃权7,205,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41,52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 反对22,771,8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 弃权7,205,42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 7、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215,514,397股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此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括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 同意50,03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 反对22,755,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 弃权7,22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39,52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 反对22,755,6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 弃权7,223,62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律师姓名:王秀宏、杨姗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王秀宏、杨姗姗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共计1,68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5,533,2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94,438,433 股的33.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815,4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3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717,80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根据公司刊登于2015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为在2015年5月8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且在2015年5月11日(上午8∶30-11∶30 至下午13∶30-16∶00)办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和召集人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新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期间,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为16人,代表股份262,815,4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核实,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6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717,80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时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4.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见证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律师所负责人: 华 洋 见证律师: 王秀宏 杨姗姗 签署时间: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