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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5-046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89,322,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189,306,0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8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通过高学敏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9,306,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李卫平律师、谢颖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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