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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舜天船舶、舜天集团名下价值10,300万元的财产。

  近日,公司收到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以及《应诉通知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1号

  代表人:岳鹰

  被告一: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告二: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曹怀娥

  (二)诉讼请求

  招商银行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舜天船舶立即向招商银行归还欠款本金99,229,383.56元,并承担自欠款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以及律师费30万元。

  2、判令舜天集团对舜天船舶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3、由舜天船舶、舜天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招商银行与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编号为2014年授字第210806930号《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向公司提供10,20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同时还规定:公司出现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本息,以及出现重大财务亏损或财务危机、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案件等情形,招商银行有权削减授信额度,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2015年3月27日舜天集团向招商银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舜天船舶《授信协议》项下所有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鉴于公司已有5000万元承兑汇票未按时偿还,且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财务危机、重大不利后果诉讼案件等情形,招商银行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四)诉讼进展情况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在法院审理招商银行与公司、舜天集团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近日,法院做出裁定:保全舜天船舶、舜天集团名下价值10,300万元的财产。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冻结舜天集团持有的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36917563股(证券代码60028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

  (二)除本次公告的财产保全外,公司及子公司被财产保全的明细如下:

  ■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其中,公司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的融资逾期情况具体如下:

  (一)逾期未兑付银票明细

  单位:元

  ■

  (二)逾期融资款明细

  单位:元

  ■

  备注:美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6.25欧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7

  (三)逾期未承兑信用证明细

  单位:元

  ■

  备注:美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6.25 欧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7

  上述对南京银行的逾期融资,可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3日和2015年5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银行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0)、《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二、进展情况

  2015年5月18日,公司对在南京银行的相关逾期融资进行了偿付,具体内容如下:

  ■

  备注:美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6.25 欧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7

  偿付上述对南京银行的逾期融资后截至2015年5月19日,公司逾期融资额49,743.11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8,83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融资额58,582.11万元。

  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针对其他逾期融资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9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相关银行账户被查封,具体如下表所示:

  ■

  由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详情尚未知悉。待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目前,公司正就上述账户被查封的具体原因进行核查,但由于具体详情尚未知悉,因此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正在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争取妥善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南通市通州区综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综信”)、季风华、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南京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33号

  负责人:陈晓江

  被告一:南通市通州区综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

  法定代表人:姚烨

  被告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告三:季风华,男,身份证号码320624196210140032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育才路1号

  被告四:王燕,女,身份证号码32062519710410002X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育才路1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编号为A04005341411189999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被告综信钢材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判令综信钢材赔偿原告律师费用276,760元,诉讼请求合计为30,276,76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舜天船舶、季风华、王燕就上述综信钢材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四位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17日,南京银行与综信钢材签订编号为A04005341411189999的《最高债权额合同》一份,约定在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综信钢材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等业务的方式向南京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最高额3000万元整。

  2014年11月17日,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季风华、王燕分别与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综信钢材在南京银行所借款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11月20日,综信钢材与南京银行签订了上述《最高额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双方约定由南京银行为综信钢材持有的汇票金额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该债务的到期日为2015年5月20日。

  2014年11月20日,南京银行与综信钢材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综信钢材将票号为00100062 23564362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南京银行。该票的出票人为舜天船舶,收款人为综信钢材,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7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286万元。合同签订后,上述票据已交付南京银行。

  2014年11月20日,综信钢材向南京银行申请办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南京银行已于2014年11月21日向综信钢材支付了全部贴现资金。

  现债务即将到期,南京银行认为债权遭遇巨大威胁,南京银行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银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综信钢材、舜天船舶、季风华和王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 2015 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六、备查文件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崇商初字00609-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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