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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15—28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5-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或“我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问询函》(豫证监函[2015]124号),现就问询函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一、公司2014年供热销售收入2.21亿元,供热面积1164万平方米,据此测算的平均供热单价为18.97元/平方米,按同一方法测算,公司2013、2012年平均供热单价分别为23.29元/平方米、20.99元/平方米。报告期内供热单价较2013年、2012年分别下降了18.55%、9.62%。请结合公司旗下三个供热单位的居民供热面积、公共建筑供热面积说明平均供热单价的变动。 ■ ■ (注:2014年供热面积1164万平方米及以上三个表中的供热面积均指的是2014年12月31日的时点数) 从上表看到2014年较2013年、2012年供热平均单价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西区供热公司泰祥供热项目于2014年11月底完工并开始供热,增加的供热面积主要集中在12月份,供热天数少;而且泰祥供热增加的面积中,居民供热面积占比较大而居民供热单价较办公供热单价低,所以导致平均供热单价同比降低。热力登封2014年平均单价降低的主要原因也是因扩大的供热面积集中在12月份,供热天数少,而且主要是居民供热,从而导致平均单价降低。 二、你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供热销售毛利率为-0.27%,比上年同期减少7.21%,但公司所属新密热力有限公司、热力登封有限公司报告期分别实现净利润366.95万元、1508.39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两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及成本、费用情况。 新密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74.88万元,其中:供热销售收入为1395.78万元,管网工程及人工材料费收入2279.1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3731.78万元,其中:供热销售成本3595.48万元,其他成本136.3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2.40万元;管理费用748.77万元;财务费用606.34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8.96万元;营业外收入2000.09万元;所得税费用129.77万元,实现净利润366.95万元。2014年的供热销售毛利率为-157.60%。 热力登封有限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61.91万元,其中:供热销售收入1580.54万元,管网工程及人工材料费收入3081.37万元;发生营业成本1953.08万元,其中;供热销售成本1898.47万元,其他成本54.6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1.98万元;管理费用80.93万元;财务费用285.35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17.56万元;所得税费用504.61万元,实现净利润1508.39万元,2014年的供热销售毛利率为-20.12%。 三、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要求:“如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上一年度报告期内相比变动在30%以上,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请你公司结合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补充说明相关公司业绩相比上一年度波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我公司旗下中原环保热力登封有限公司于2014年实现净利润1508.39万元,较去年同期的758.83万元增长了749.56万元,增长率98.7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年的供热管网工程中,因新增供热面积而收取的人工材料收入对应的成本较低所致。 四、你公司年报显示对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达3068.54万元,占所有预付款项总额97.51%,请说明你公司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大额预付款未结算原因,以及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结算政策等主要内容。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电力)向我公司供热,交易价格为物价部门当年规定价格:每吉焦37元,2014年购得热量为305万吉焦,购热费11038.16万元,在计算热费过程中还有失水量、水温、管损等一系列因素的参与。结算政策为:(1)热费的结算时间原则上定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八时。(2)从签订供热合同之日十日内起,乙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甲方(新力电力)交纳陆仟万圆整预付款,否则将不予供热。乙方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热费结零,否则,甲方有权限制乙方用热,直至停止全部供热。每年11月、12月、次年1月乙方按双方抄表数据结算热费,从次年2月开始抵扣乙方缴纳的预付款,不足部分乙方及时缴纳,多余部分甲方应在供热结束,3月底双方结算后一周内及时退还给乙方。2014年底的余额3068.54万元为经协商后抵部分热费后的余额。 五、你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11月5日,中原环保为新密热力有限公司的8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为8年;但根据临时公告2014-38号,新密热力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期限为1年,另据临时公告2014-39号,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请说明上述差异的原因。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为中原环保新密热力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金额8000万元,期限1年,有效期从贷款到位至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临时公告2014-38号中贷款合同期限1年具体内容为信贷期限1年,在信贷期限1年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贷款到位并签订正式贷款合同。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按约定提供贷款,并在正式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为6年,担保期限从贷款到位至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即8年。 六、你公司年报中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其他应收款-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中,母公司与水务登封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期末余额为2383.39万元,与审计机构《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披露的3529.03万元存在明显差异,请解释。 我公司年报中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其他应收款-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中,母公司与水务登封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期末余额为:账龄1年以内金额为1145.64万元,账龄1-2年金额为2383.39万元,合计金额为3529.03万元,与审计机构《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披露的3529.03万元不存在差异。 七、董事会报告中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情况显示,港区第二污水处理工程计划投资总额为4.07亿元,截至报告期累计实际投入金额3.12亿元;与财务报表附注-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中列示的项目预算数3.84亿元,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3.31亿元存在较大差异,请解释。 港区第二污水处理工程计划投资总额为4.07亿元,系2012年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初步测算的投资总额数,也是2012年4月21日我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数据。财务报表附注-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中列示的项目预算数3.84亿元,是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的投资总额数。截至报告期累计实际投入金额3.12亿元,系实际资金支付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3.31亿元,系根据工程进度、根据合同金额暂估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 八、按照你公司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账款,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你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应收账款中披露的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与按照账龄分布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完全相同,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请解释。 在深交所定期报告系统填报财务报表附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过程中,将应填报在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项目中的内容误填报到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项目中,公司将加强年报数据的核对、核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九、你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显示,报告期内公司6.85亿元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4.61亿元转入无形资产的其他项目,请说明该部分在建工程的内容以及转入无形资产的依据。 财务报表附注-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显示4.61亿元的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主要内容是:港区第二污水处理项目33142.26万元、伊川县污水处理扩建工程5131.74万元,登封水务新厂区污水处理项目7803.12万元,三个工程项目均于报告期内完工,所有生产设备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BOT协议系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于报告期内转入无形资产。 十、你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短期借款中披露:“本公司短期借款中有5000万元是本公司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子公司中原环保热力登封有限公司开立的商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重分类至短期借款。”请说明该商票涉及的相关业务情况及会计处理。 该业务实质上是公司以商票名义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取得的短期借款,平安银行要求公司提供业务合同,根据要求,我们与中原环保热力登封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承包总公司的换热站、二次管网以及小区庭院管网的维修服务的合同。 账务处理: 中原环保记入应付票据,同时挂对方往来账。 热力登封挂往来,同时计入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进行贴现取得借款。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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