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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5-33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5月 19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18日-2015 年 5 月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 月 1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月18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5 月 19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月 14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副董事长蒋陆峰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监、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1589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1507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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