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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5-049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2: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至201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西溪文化创意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赵非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股份196,896,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4733%。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股份194,240,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967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股份2,655,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0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全部9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9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议案1-8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92,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其他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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