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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5-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 近日,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心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7号)。公司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将有关说明回复如下: 1、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4.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9.51%。请结合行业数据或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数据说明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市场订单情况恢复正常以及新兴市场开拓取得进展,公司销售额恢复到正常水平,经营业绩出现回升,订单数量及营业收入超过销售高峰年份2012年的相应数额。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实现营业收入4.88亿元,相较2013同期的2.88亿元提升了69.51%。 201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出口订单激增。铅蓄电池的销售在报告期内得到恢复,主要是公司在欧洲、北美、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市场的销售得到恢复,同时,公司大力开拓的印度、泰国、印尼、巴西等新兴市场增长迅猛。报告期内,公司共实现出口销售收入37,812.47万元,同比增长57.65%。 国内市场客户的开发进展明显。报告期内,公司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继续加大,除进一步拓展二级更换市场外,逐步向一级配套市场延伸,年内增加了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联合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起动电池配套供应。国内市场共实现销售收入8,547.25万元,同比增长105.15%。国内市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由2013年度的14.80%上升至报告期的18.44%。 公司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国内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公司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国外竞争对手GS YUASA比较情况如下表: 单位:GS YUASA 百万日元,本公司 万元 ■ *数据来源于GS YUASA公司年报及官方网站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69.51%,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国外竞争对手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一致。 2、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73%和23.10%,请说明上述两项费用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2014 年营业收入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4年销售费用比2013年减少45.25万元,同比下降1.73%,其明细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由上表可见,与销量密切相关的运费相关支出和销售人员薪金福利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均处于增长的状态。运费相关项目支出增加了214.34万元,销售人员薪金福利增加了57.86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1.28%和26.64%。而得益于公司结合2014年的市场状况,优化了业务宣传及推广方式,业务宣传费、展会费、差旅及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减少了338.26万元。 由于2014年度与当期营业收入非密切相关的销售费用支出项目减少,虽然年度销售运费相关支出和销售人员薪金福利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总体销售费用与上年度相比仍小幅下降1.73%。 2014年管理费用比2013年减少了1,516.10万元,同比下降23.10%。,其明细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管理费用下降的主要因素是:公司在管理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在报告期内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总额减少了202.09万元,办公费用减少207.93万元,差旅及业务招待支出减少了339.42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2014年公司研发支出的主要投入方向转移至已有的新能源车辆及储能技术的产业化开发,起动用铅电池技术前瞻性研究和生产技术改良的投入减少,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支出大幅减少690.24万元。 由于公司报告期内对上述费用的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且该等费用与营业收入及销售量并不密切相关,因此其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不一致是正常的。 3、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537.44万元,较期初增长136.82%,请结合信用政策、回款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原因。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控制度,从客户的合作年限、年采购量、付款模式、付款期、客户影响力、合同评审等六个方面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谨慎选择交易对象,严格使用应收账款的信用条款。 公司对外销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对合作时间长、采购量大、信用度好的优质客户给予60天至90天的信用期,对其余客户不给予信用期。 公司对内销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对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给予30天至60天的信用期,对其余客户不给予信用期。 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88亿元,相较2013同期的2.88亿元提升了69.5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7,537.44万元,同比增长136.82%,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为2014年度销售回暖,第四季度销售旺季相应的应收账款增加所致,2014年第四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63亿元,比2013年第四季度的0.81亿元大幅增加101.23%。 公司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见下表: ■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年度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均为国际知名电池经销商,该等客户信用良好,公司授予其1-3个月不等的信用期。公司绝大部分应收账款均能在公司授予客户的信用期内收回,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公司的应收账款风险较低,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对2012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12年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均由0.9元/股调整至0.43元/股,请说明调整过程。 公司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01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4,174.46万元÷(期初股份数3,977.60万股+本期发行新股1,330.00万股×七月至12月月份数6个月÷报告期月份数12个月)=净利润4,174.46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642.60万股=0.90元/股 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对2012年财务数据进行的追溯调整为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汕头猛狮兆成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兆成”)70%的股权,该项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将猛狮兆成2012年度财务数据纳入公司2012年度的合并范围。此项追溯调整减少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1,472,514.09元。同时,因公司于2013年内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亦应追溯调整201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因此,调整后201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4,027.21万元÷(期初股份数3,977.60万股+本期发行新股1,330.00万股×七月至12月月份数6个月÷报告期月份数12个月)×2]=净利润4,027.21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9,285.20万股=0.43元/股 5、请结合借款用途等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为5,633,223.70元,全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在建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利息资本化。福建动力宝2014年度借款及利息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福建动力宝2014年度借款利息支出合计共5,940,458.32元,其中,固定资产借款利息3,892,391.65元已全部计入利息资本化金额,因福建动力宝尚未投产流动资金借款实际大部分仍用于工程建设与设备安装当中,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当年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1,740,832.05元,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307,234.62元。 6、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8,910.45万元,较期初增长2,626.88%,请说明款项主要构成和形成原因。 公司2014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8,910.45万元,其按款项性质列示如下: 单位:元 ■ 其中,单位往来款主要为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的决议,向猛狮集团短期融入资金而计入其他应付款的8,614.78万元。 7、报告期末,公司终止确认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456.56万元,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法规对票据追索权的规定,说明公司终止确认上述票据的合理性。 公司应收票据以已收款、已背书及已贴现作为终止确认的依据,在背书及贴现的情况下,票据到期后款项归持票人所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收票据的背书或贴现即是将该票据的所有权以及其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应收票据的背书或贴现虽会使转入方产生对公司相应的票据追索权,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因此,公司以已背书及已贴现作为终止确认上述应收票据的依据是合理的。 8、公司未能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请予以说明。 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对应的开发支出科目在报告期内的明细项目如下: 单位:元 ■
该等项目之资本化的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说明如下: ■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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