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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3:00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1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509,064,4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85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508,996,11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843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6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79%。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6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6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6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6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57%;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6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57%;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6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57%;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6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内容参见2015年4月25《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黄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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