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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综合楼七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王玉柱
6、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至201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87,553,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83,187,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6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83,187,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4,2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6,9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9%;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9%;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2,790,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2.39%;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61%;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2%。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52,775,11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0,412,280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并补选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3,202,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7.68%;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32%;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183,187,39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与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协议>、<房屋、构筑物、服务设施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2,790,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2.39%;反对4,3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61%;弃权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02%。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52,775,11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0,412,280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36%;反对4,349,7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99.6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晓娜 郝恩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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