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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1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438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 0.04149元;公司其他股东为人民币 0.0461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股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4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方案: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1,777,780,000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0.461元(含税),共分配现金81,955,658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380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人民币 0.04149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61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股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光控安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光大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1115房间 邮编:100082 电话:010-6224870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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