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5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2015-01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19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对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予以修订,以上修订已经公司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方案如下:

  ■

  注:因公司组织架构变动及对外实际工作需要,将《公司章程》中“总经理”修改为“总裁”,“副总经理”修改为“副总裁”。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全文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015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董事长指定其中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本公司指监事长)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2015-01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5月1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鉴于公司六届董事会将于2015年6月届满到期,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运行程序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六届董事会拟向股东大会推荐李春波先生、李俊喜先生、蒋晓岳先生、张国钧先生、张峥先生、吕永辉先生、李男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彭师奇先生、吴弘先生、黄董良先生、朱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下午2:00在绍兴滨海新城沥海海东大道西路97号绍兴市海悦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1、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春波先生,男,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药科大学医药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新昌制药厂财务科长、副厂长、总会计师,1997年5月至2000年5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新昌制药厂厂长,2000年5月至2003年6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新昌制药厂厂长,2003年6月至2009年6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李俊喜先生,男,1965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基建经济专业毕业,高级会计师。历任交通部财务局物价处干部、国家交通投资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处干部、国通天港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副经理,1996年7月至2002年12月历任国投交通实业公司计财部副经理、外派干部、外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2002年12月至2008年5月任国投交通公司计财部经理,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历任国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晓岳先生,男,1962年出生,浙江医科大学药学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历任新昌制药厂片剂车间技术员、药物研究所制剂研究室主任、质量管理处处长,1997年6月至2003年6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质监办主任兼新昌制药厂质量管理部部长,2003年6月至2008年4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昌制药厂质量总监,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代总经理,2009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国钧先生,男,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双学位及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新昌制药厂车间主任、助理厂长、副厂长及新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等职,1997年5月至1998年6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1998年6月至2003年5月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03年6月至2009年6月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2009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张峥先生,男,1983年出生,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历。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业务主管,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邮政局副局长(挂职),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综合秘书,2014年7月至今任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战略规划高级业务经理。

  吕永辉先生,男,197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浙江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曾在绍兴钢铁总厂、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工作,2000年5月至2004年8月任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任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任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男行先生,男,1986年生,大学本科学历。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来益生物药物研究开发中心副主任,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在美国塔尔萨大学和史蒂文森理工学院学习。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美国维泰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4年1月至今任美国维泰尔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春波先生为父子关系,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彭师奇先生,独立董事,男,1946年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副院长、院长,北京大学药学院院长,首都医科大学药学院院长,2014年至今任首都医科大学药学院党委书记。北京市特聘教授,兼任国家新药审评委员会委员。2003年6月至2009年6月曾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男,1956年生,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仲裁员。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广州、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2002年5月至2009年6月曾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黄董良先生,独立董事,男,1955年生,中共党员,教授,高级会计师。曾任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会计分院院长、会计学院总支书记。2013年至今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院长。2002年5月至2009年6月曾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朱建伟先生,独立董事,男,1956年生,讲席教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微生物药学硕士,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微生物遗传博士,美国Hood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991年9月至1997年9月在Joslin Diabetes Center担任高级研究员,1997年9月至2014年6月任美国SAIC Frederick公司总监,2012年9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药学院院长。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2015-013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六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5月1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鉴于公司六届监事会将于2015年6月届满到期,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运行程序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拟向股东大会推荐单江锋先生、曹勇先生、孙槐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另二名职工监事戚伟红女士、吕旭峰先生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单江锋先生,男,1974年生,硕士学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石化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财务处会计,新华社新华音像中心综合办公室财务主管,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历任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天然气公司外派财务岗位经理、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电厂外派财务总监、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新能源事业部岗位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高级业务经理。

  曹勇先生,男,1970年生,经济师,南开大学国际经济专业本科毕业。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任浙江医药新昌制药厂国贸部经理,1998年7月至2003年8月任浙江营销部副总经理,2003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浙江医药国际贸易部总经理兼一部经理,2007年12月至今任浙江医药医药贸易部总经理。2009年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孙槐建,男,1956年生,浙江新昌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90年至2002年在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工作,2002年至今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维生素厂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09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15-015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11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绍兴滨海新城沥海海东大道西路97号绍兴市海悦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11日09时15分

  至2015年6月11日15时00分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注:上述议案1、3、4、5、6、7、8已经公司第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2、3、4、5经公司第六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议案9、10、11经公司第六届二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12经公司第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特别决议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15 年 6 月 8 日、6 月 9 日(上午 9:00——11:30,

  下午2:00——5:00时)。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5─85211969 传真:0575─85211976

  联系人:朱晴、朱忠琴

  联系地址:绍兴滨海新城马欢路 398 号科创园 A 楼(综合楼)3 层(邮编:312366)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2015-016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监事会

  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下属新昌制药厂和昌海生物分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通过,选举戚伟红同志、吕旭峰同志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将与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附: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戚伟红,女,1967年生,1989年8月进入新昌制药厂工作,大学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历任新昌制药厂人力资源部经理、浙江医药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兼新昌制药厂人力资源部经理及新昌制药厂工会副主席。2012年10月至今任新昌制药厂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新昌县工会常委、绍兴市工会委员。浙江省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

  吕旭峰,男,汉族,1970年生,浙江新昌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技术职务。历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车间主任、生产部副经理、分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团委书记,浙江医药监管部经理。现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昌海生物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28版)
   第A002版:聚焦利率市场化中的银行股机会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要 闻
   第A008版:融资与股价啥关系?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基 金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数 据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5-05-2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