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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09号)。现将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补充披露。 1、按行业或产品列示报告期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占总成本的比例情况以及同上年的对比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生产成本构成情况按行业列示如下: ■ 2、制冷钢管、制冷铝管、制冷铜管、铝板产品上年年末的库存量加上本年的生产量减去本年的销售量的结果与本年末的库存量不一致,结合统计口径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制冷钢管、制冷铝管、制冷铜管、铝板一方面是公司的直接销售产品,另一方面也是公司内部生产配件的主要原材料。上述产品上年年末的库存量加上本年的生产量减去本年的销售量的结果与本年末的库存量不一致,主要原因是该部分差额作为配件使用的原材料,以生产领用的方式计入了配件产品成本,并最终以配件形式实现对外销售。 3、说明钢制配件、制冷铝管、铝制配件、铝板产品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增幅大于销量增幅的原因,以及铜制配件报告期收入较上年增幅8.73%低于销量增幅71.98%的原因。 钢制配件、制冷铝管、铝制配件、铜制配件、铝板产品是公司的主要产品类别,上述每一产品类别中具体的产品规格、型号较多,且价格差异较大。相较于2013年度,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产品时,上述每一类别中的具体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其中,钢制配件、制冷铝管、铝制配件、铝板产品中部分新增规格、型号产品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较高,与老产品相比差异较大,致使报告期上述四类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增幅大于销量的增幅;而铜制配件中部分规格、型号产品的销售数量大幅提升,但是由于该部分产品的单价不高,致使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增幅低于销量的增幅。 4、说明经营业绩较上年变动在30%以上且对公司合并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1)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427.97万元,2014年净利润为161.67万元,同比增长137.78%。主要原因为新增蒸发器和冷凝器业务,提升净利润。 (2)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289.17万元,2014年净利润为-154.45万元,同比增长46.59%。主要原因为制冷钢管产量逐步提升,募投项目效益逐渐体现。 (3)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412.13万元,2014年净利润为1,055.11万元,同比增长156.02%。主要原因为募投项目产能得以发挥,销量增长较快,净利润增加。 (4)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152.71万元,2014年净利润为-1,050.93万元,同比下降588.20%。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致使产量下降,相关费用增加。 (5)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424.85万元,2014年净利润为85.99万元,同比下降79.76%。主要原因为冰箱制冷管路等老产品毛利下滑致使净利润下降。 (6)青岛海达盛冷凝器有限公司,2013年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2014年净利润为-189.56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为青岛海达盛冷凝器有限公司系公司新收购企业,报告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而报告期内销售量较大,致使新增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期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相应较多所致。 二、按照报告期统计口径披露上年同期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并说明对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2013年公司前五名客户资料按单一客户销售额排名列示,报告期依据最新披露要求,公司前五大客户按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客户合并销售额排名列示。依据报告期披露的前五名客户统计口径,调整后的2013年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如下: ■ 调整后2013年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与报告期内情况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4年收购青岛海达盛冷凝器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销售主要面向客户A。鉴于中国家电冰箱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依据中怡康2014年1-11月的监测统计数据,冰箱市场占比前五名的品牌分别为:海尔、西门子、容声、美的、三星,其中海尔占比较高。公司作为冰箱制冷管路的龙头企业,与家电行业中的主要冰箱厂商均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销售情况基本反映行业占比,不存在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情况。 三、报告期铝板产品毛利率为-20.64%,说明该产品报告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铝板带产线相关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依据,并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报告期末,铝板产品结存97.33吨,账面价值180.10万元;经减值测试:按照账面价值减去合理的销售费用后测算其可变现净值为156.53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3.57万元。铝板带项目生产线相关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依据为:经测试,一、项目固定资产与同类设备市场价值比较,其账面价值合理,且项目固定资产多为2012年6月投入生产,成新率较高,不存在闲置现象 ;二、铝板产品目前亏损的主要原因为产品产量较低,后续随着市场开拓、产量的提升,产品亏损额度将逐步下降至实现盈利,项目固定资产的现金回报会逐渐趋于合理。 四、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人工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47%的原因。 报告期人工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47%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4年收购青岛海达盛冷凝器有限公司,由于员工人数增加,公司增加了553.12万元管理人员工资。 五、说明安徽六安制冷配件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与原预计投资额及投资进度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规划建设安徽六安制冷配件产业园区,于2012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安徽六安产业园项目投资规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2-017)。原规划如下:产业园项目土地一次性购置,项目建设分两期投入,一期投资金额预计为18,908万元,二期投资金额预计为46,893万元。一期投产后,形成冰箱用两器年产能3,220万件,二期投产后,形成空调热交换器年产能400万标准件。项目一期至2015年全部达产,二期至2017年全部达产。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安徽六安制冷配件产业园区一期所需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报告期内实际投入金额2,016.01万元,累计实际投入金额8,414.62万元,项目完成进度为12.79%。 安徽六安制冷配件产业园区实际建设投资进度与原规划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2012年之后,受宏观经济下行、房地产行业调整以及家电以旧换新、节能惠民等补贴政策陆续退出的影响,家电行业增速下降,市场新增需求不足。基于项目经营效果暂时无法达到预期和谨慎投资的考虑,公司目前暂缓该项目的投资建设。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就与深圳市优瑞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福华厂区”城市更新项目 《合作开发协议》的解除事项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仲裁裁决后,该裁决履行的基本情况 1、2014年12月18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深圳市优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瑞公司")、深圳市瑞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思公司")、高雷、郭建文(以下将前四者合称为"对方")申请的SHEN DX2014016号案件裁决如下: 双方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驳回各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反请求。仲裁庭建议当事人双方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按照 《备忘录》的约定完成第一申请人作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工作。而在此60日期间,双方应按照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提供必要的相互配合工作。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要的配合,甚至阻碍确认工作的完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再寻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见本司2014年12月24日公告,公告编号2014-056) 2、2015年1月26日,对方正式书面来函,要求变更《合作开发协议》的履约主体。因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该等要求属于合同重大变更事项,本司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合同重大变更的决策程序。但对方来函却要求变更履约主体,又要求修改合同原则性条款,并坚持不同意本司就合同重大变更事项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拒不解除此前针对该地块的查封措施。 3、鉴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终止"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超过60日,现为了尽快实现本司所预期的项目收益,本司依照2014年12月18日仲裁裁决的要求当"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要的配合,甚至阻碍确认工作的完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再寻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并追讨违约损失。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内容 仲裁申请人: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亚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伟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阙清华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胜柱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优瑞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瑞思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高雷 被申请人四:郭建文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备忘录》,各方应终止履行《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备忘录》。 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福华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简称"案涉项目")的全部报建资料原件、产权资料原件。 3、裁决确认申请人有权没收被申请人支付的定金人民币壹亿元,并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人民币104142800.60元。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依据: 《合作开发协议》第十三条第3款约定:如任何争议在开始友好协商预定开始之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得以解决,或任何一方在上述友好协商预定开始之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拒绝进行友好协商或持续拖延进行友好协商。则,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2014年12月18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SHEN DX2014016号案裁决:《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驳回各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反请求。仲裁庭建议当事人双方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按照 《备忘录》的约定完成第一申请人作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工作。而在此60日期间,双方应按照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提供必要的相互配合工作。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要的配合,甚至阻碍确认工作的完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再寻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14年1月16日,本司向潘光明、黄书荣、倪军及重庆荣鼎地产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的通知",而潘光明、黄书荣、倪军及重庆荣鼎地产有限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及赔偿本司的损失。2014年3月18日,本司就该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司2014年度报告第十一节附注十四披露的或有事项)。现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潘光明、黄书荣、倪军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最高利率,自201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之日止)。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上诉案件正在进行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请求,目的是加快实现预期的部分拆补收益和预期的开发期内的约定收益,对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对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SHEN DX20150206号案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5 年 5 月 18 日、2015 年 5 月 19 日、2015 年 5 月 20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已于2015 年5 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购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该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车联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及《关于拟收购重庆和亚化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暨受让重庆和亚化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认缴出资额的议案》,相关公告于5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公司的内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7、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8、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1日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艾华集团 股票代码:603989)于2015年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本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征询,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立华、王安安夫妇书面征函确认,已披露的信息没有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没有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生产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的事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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