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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15:00至2015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836,771,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56,552,6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80,218,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80,618,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9,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80,218,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5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5,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5,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5,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有色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有色控股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11、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有色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有色控股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5,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4,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惠志强律师、陈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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