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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15:00至2015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地点: 会议现场地点为广州市东方宾馆会展中心4号会议室。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348,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持有股份139,045,422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9,045,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持有股份2,303,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伟、韩必东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1,301,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87,6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2%;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1,301,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87,6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2%;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必东、王世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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