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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8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建伟(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 14:00
5、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0日
6、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镇南小区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074,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6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073,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68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正亮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0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汪志芳、孙建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述职报告,对 2014 年度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作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2015 年 4 月29日日刊登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8日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送达。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张正亮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正亮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主席胡关跃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胡关跃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
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张正亮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关于选举张正亮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0)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张正亮先生简历
张正亮,男,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浙江工业大学在读工商管理硕士MBA。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会员,获得PMP(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2002年5月至2005年2月,就职于中山宝元集团,任职软件工程师。2005年5月至2011年11月,就职于锦兴控股,任职信息部主管。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就职于通普软件,任职技术总监。 2012年11月至今,就职于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信息部经理。张正亮先生长期从事企业信息化相关工作,擅长企业信息化战略规划、项目管理,具有十多年信息化建设的丰富经验。
张正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5月8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林明波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会议选举张正亮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张正亮先生简历
张正亮,男,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浙江工业大学在读工商管理硕士MBA。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会员,获得PMP(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2002年5月至2005年2月,就职于中山宝元集团,任职软件工程师。2005年5月至2011年11月,就职于锦兴控股,任职信息部主管。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就职于通普软件,任职技术总监。 2012年11月至今,就职于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信息部经理。张正亮先生长期从事企业信息化相关工作,擅长企业信息化战略规划、项目管理,具有十多年信息化建设的丰富经验。
张正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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