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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5-01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分配比例:每10股送红股5股。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0.035 元

  ●每股派发(扣税后)现金红利: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红、送股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2015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送股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644,869,7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红股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88000.53万元。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8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元。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5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派送红股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

  六、 股本变化情况表

  ■

  七、 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2,467,304,675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14元。

  八、 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 曹菁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联系传真:021-64288727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807室

  邮编:200235

  九、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5-030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3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6.3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6.65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0000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38,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507,000,000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5月28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5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15年5月28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五、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5月28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

  七、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507,000,000股摊薄计算,2014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58元。

  八、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307号

  咨询联系人:项良宝、田静

  咨询电话:0551-62227008

  传真电话:0551-62586500-7040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5-3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27)已刊登在2015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87,683,6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8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5月29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299号清华科技园(江西)

  华江大厦;

  咨询联系人:邹勇华、徐惊宇;

  咨询电话:0791-83826898;

  传真电话:0791-83826899。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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