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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2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15:00至2015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彬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2,2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70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1,91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9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7%。

  4、李彬等2名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因此回避表决。

  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10、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5)第02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和提示性公告。

  经公司第六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彬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4年5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201,91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0%。均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数291,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2,21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7%。

  根据现场投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上述议案除议案6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80%以上获得通过外,其他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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