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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15:00至2015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一号院东区国际8号楼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65人,代表股份1,001,026,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40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62人,代表股份4,56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97,392,2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14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股份3,63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6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328,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158%;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9%;弃权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3%。 (二)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3,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8%;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588%;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9%;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72%。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3,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8%;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588%;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9%;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72%。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3,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8%;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588%;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9%;弃权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72%。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881,442,4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279,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403%;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9%;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57%。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5-2016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2,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2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413%;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9%;弃权2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47%。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授权经营层根据审计师的具体工作量确定其报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2,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7%;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2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413%;反对6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9%;弃权2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霍雨佳律师、雷富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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