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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财富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2015-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版) 资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其中,资产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60天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天内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3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2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净值报告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T+1日通过向资产委托人披露T日专户计划的计划资产总净值。T日与T+1日均为工作日。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如有)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及/或投资建议方B类委托人志道投资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及/或投资建议方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股票自持有之日起至少12个月(在特定情形下为36个月)内不得转让,将导致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此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平仓过程中可能因投资品种缺乏流动性导致平仓延迟完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延迟结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1、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2、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3、补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补足义务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及本计划委托财产投资终止时承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补足资金义务,如补足义务人未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补足资金义务,则可能影响本计划资产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本计划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A类份额及B类份额均可能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2、投资建议方风险 劣后级对本计划投资的合规性负责:本计划劣后级即上市公司华孚色纺,且本计划根据劣后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交易,劣后级委托人对本计划投资的合规性负责,若华孚色纺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可能导致本计划受到监管机构触发,甚至委托财产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资产管理计划为主要进行定向增发投资的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A类份额委托人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情形外,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A类份额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将不能退出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本计划A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A类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3)补足义务人违约风险 本计划A类份额委托人完全知晓、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尽管本计划有补足资金机制,但无法消除A类份额委托财产本金亏损或无法取得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风险,本计划A类份额委托人应在充分了解下述风险并在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下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补足义务人未及时善意履行补足资金义务,或失去履行追加资金义务能力,或因法律变更,政府机关要求或不抗力等其他原因未能履行补足资金义务的,或补足金额不足以使资管计划净资产恢复至各期A类份额的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的总额或以上水平的,本计划A类份额委托人存在委托财产本金亏损或无法取得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2、B类份额委托人的特有风险 B类份额劣后与A类份额进行本金返还和收益分配,因此承担比A类份额更高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情形外,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B类份额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将不能退出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本计划B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B类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3)补足义务人违约风险 本计划B类份额委托人完全知晓、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尽管本计划有补足资金机制,但无法消除B类份额委托财产本金亏损或无法取得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计划B类份额委托人应在充分了解下述风险并在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下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补足义务人未及时善意履行补足资金义务,或失去履行追加资金义务能力,或因法律变更,政府机关要求或不抗力等其他原因未能履行补足资金义务的,或补足金额不足以使资管计划净资产恢复至各期B类份额的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的总额或以上水平的,本计划B类份额委托人存在委托财产本金亏损或无法取得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4、C类份额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C类份额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将不能退出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合同终止并清算后,清算后净资产在满足A类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分配后,方向C类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因此,C类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C类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3)补足义务人违约风险 本计划C类份额委托人完全知晓、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尽管本计划有补足资金机制,但无法消除C类份额委托财产本金亏损或无法取得收益的风险,若补足义务人未及时善意履行补足资金义务,或失去履行追加资金义务能力,或因法律变更,政府机关要求或不抗力等其他原因未能履行补足资金义务的,则本计划C类份额委托人面临本金全部或部分亏损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投资建议方的风险 本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劣后级委托人向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有关约定的前提下,采纳劣后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因此本计划投资结果主要依赖劣后级委托人的专业研究能力,以及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进行投资,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管理人不能保证劣后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准确得当,劣后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计划委托财产全部或部分损失。 (九)未能及时通知补仓及平仓的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锚净值触及或低于补仓线、平仓线时,由于处于非交易时间、不可抗力股票的停牌、涨跌停板限制或股票价格波动异常以及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故障)等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导致无法按预先设定的补仓线通知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无法触发平仓线时进行平仓操作,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承受较大的损失,该等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平仓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平仓线,本计划投资的股票解禁后的任一交易日收盘后,本计划T日收盘后的锚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除该情形发生在非日内交易时间,或者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故障)等非本计划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本计划管理人开始对账户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含现金类金融产品),该平仓操作不可逆,直至所有持仓资产完成变现为止,可能带来资产管理计划的平仓风险。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收盘后,锚净值不高于补仓线但高于平仓线的,资产管理人在T+1日10:00前以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提示其履行动态补仓义务(追加资金)。如补仓义务人履行补仓义务后,使得T日资产管理计划锚净值不低于补仓线的,但仍存在T+1日锚净值低于补仓线或平仓线的可能,届时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十一)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定向增发项目时,存在A类份额委托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人公示的信息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并交付委托资金从而导致本计划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定向增发项目所需款项,则可能会导致B类份额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 本计划劣后级委托人下达投资建议应确保本计划委托财产在存续期间内全部完成变现。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由劣后级委托人对优先级及中间级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优先级委托人及中间级委托人不与管理人发生纠纷,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展期,展期安排以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具体情形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3、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 资产管理计划届满24个月; 2、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展期的; 3、如资产管理人根据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投资款本金及约定收益的,资产管理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提前终止的; 4、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5、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本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展期的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合同展期: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但委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经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展期的; 2、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合同展期的; 3、委托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劣后级委托人下达投资建议应确保本计划委托财产在存续期间内全部完成变现。本计划因委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而展期的,由劣后级委托人对优先级及中间级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优先级委托人及中间级委托人不与管理人发生纠纷,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可以继续按本合同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本合同终止为止。 (五)委托财产的清算 1、委托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委托财产清算小组。在委托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委托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委托财产安全的职责。 (2)委托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委托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委托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委托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委托财产。 (2)委托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委托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委托财产清算小组对委托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委托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包括: 1)资产评估和变现完成; 2)应付管理费、托管费、其他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6)将清算报告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报告。 (7)对委托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委托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委托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委托财产中支付。 4、委托财产剩余部分的分配 依据委托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委托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委托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而未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费用。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各类委托人的本金及应计收益。 委托财产未按前款(1)、(2)、(3)、(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委托人。 5、委托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委托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委托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委托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四节 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出现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二十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6、不可抗力。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委托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违约退出 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违约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允许违约退出。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五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24】个月(但可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第二十七节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为机构时: 委托人: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资产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章)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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