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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农商行”)因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舜天船舶”)、公司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刘晓春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2015年5月1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扬州厂及刘晓春所有的财产在 5000 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内容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 其后,法院根据裁定依法查封扬州厂名下位于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十二圩办事处土桥村郭庄组的土地使用权。 二、被诉前财产保全的进展情况 近日,申请人仪征农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项财产的查封。2015年5月2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厂名下位于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十二圩办事处土桥村郭庄组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仪诉保字第00054-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签订的最高债权额为3亿元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和最高债权额为2亿元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可能遭受的损害,分别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3亿元诉前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85号 负责人:刘强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曹怀娥 (二)被申请保全的原因 2015年3月12日,南京银行与公司签订了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整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并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前述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最高债权额内为公司保贴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南京银行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舜天集团对《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3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有关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南京银行依约对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贴现。 现公司发生了《最高债权额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情形,南京银行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舜天船舶和舜天集团名下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裁定结果 2015年5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舜天船舶、舜天集团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2、申请人南京银行应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二、2亿元诉前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85号 负责人:刘强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王军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2196504092835 住址: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39号1幢3002室 (二)被申请保全的原因 2014年9月24日,南京银行与公司签订了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并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前述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最高债权额内为公司保贴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南京银行与王军民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王军民对《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2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有关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南京银行依约对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贴现。 现公司发生了《最高债权额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情形,南京银行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舜天船舶和王军民名下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裁定结果 2015年5月11日,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舜天船舶、王军民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2、申请人南京银行应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三、除本次公告的财产保全外,公司及子公司被财产保全的明细如下: ■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商诉保字第20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商诉保字第2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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