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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2015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15:00至2015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甲晶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4,690,039股,占公司总股本965,685,016股的67.7954%。
其中:
1.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4,636,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89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4,657,0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5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50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4,657,0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5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50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54,69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3,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4,657,0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5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50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69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3,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为香港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69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3,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657,0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5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500%;反对33,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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