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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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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通过网上直销支付宝支付渠道认购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22日17:00起,对通过网上直销支付宝支付渠道进行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认购的投资者实行认购费率优惠活动,详情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支付宝支付渠道认购本基金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者。

  二、活动方案

  1、通过上述支付渠道认购本基金的,其中原认购费率高于0.3%,按照0.3%收取;原认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受优惠,按原费用执行。

  2、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及活动方案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规、法律文件及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告。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等文件,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谨慎投资。

  3、通过天弘基金淘宝官方店认购本基金同时适用上述优惠活动。

  4、本公告有关基金交易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2、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

  网址:www.alipay.com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弘基金

  淘宝官方店为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平台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22日17:00至5月27日15:00止,增加天弘基金淘宝官方店为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平台。

  重要提示:

  上述相关业务的办理规则参照天弘基金淘宝官方店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淘宝官方店

  客服热线:400-710-9999-1

  网站:http://thfund.taobao.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

  注 :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与登记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其认购/申购深证成指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本公司目前不收取定投费用,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优惠活动除外, 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本公司直销机构每笔定投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2? 适用销售机构

  5.2.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直销机构柜台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2.2 代销机构

  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天弘深成)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鑫动力”或“本基金”,基金代码:164205)由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天弘深成”,基金代码:164205)转型而成。天弘深成自2015年5月7日终止上市后,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基金份额,改为统一登记在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直销开立的“天弘深成指基金转型临时账户”下。该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者”)需要对该部分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后,方可进行天弘鑫动力的基金份额赎回及其他交易业务,此过程称之为“确权”。

  一、 确权对象:

  截止2015年5月7日15:00交易结束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全体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 确权时间: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5年5月25日起,每个工作日9:30-15:00为投资者办理确权业务,15:00以后提交的确权申请按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三、 确权受理机构:

  (一)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二)中国工商银行各代销网点

  本公司可增加或调整天弘鑫动力确权业务的受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需要确权的投资者应先在确权受理机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引以受理机构为准。

  四、 确权流程:

  确权遵从谨慎原则,如果投资者不按照本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或者虽按照本流程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其身份仍不能核实的,则本公司不予确认。

  1、投资者向受理机构提交确权申请资料。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确权受理机构销售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b.投资者原交易所场内交易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复印件;

  c.填妥并签字或盖章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权业务申请表》(可至本公司官网www.thfund.com.cn下载或向确权受理机构网点索取);

  d.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e.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成功确认单。

  (2)机构投资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上二者须提供其一);

  b.投资者原交易所场内交易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复印件;

  c.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d.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e.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权业务申请表》(可至本公司官网www.thfund.com.cn下载或向确权受理机构网点索取);

  f.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成功确认单(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确权业务时无需提供本项材料)。

  注:以上资料提供的复印件须保证内容清晰、无误。

  2、确权受理机构在对投资者确权申请资料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有确权系统的确权受理机构将投资者的确权申请电子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注册登记中心,其他确权受理机构将确权申请表及上述资料传真至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中心(传真号码为:022-83865564),并将投资者提供的确权申请表原件留档备查。

  3、在收齐符合本流程要求的确权申请资料后,本公司会对投资者提供的确权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其持有的原天弘深成基金份额重新登记确认为天弘鑫动力基金份额。

  4、若因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确权受理机构对确权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权受理机构收到了确权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确权受理机构以电子数据方式发送的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确权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确权受理机构以传真方式提交的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确权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于T+1日受理并在T+2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6、投资者可于T+2工作日以后到确权受理机构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确权确认情况查询。投资者经确权登记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登记的相关确权受理机构办理赎回和其他相关业务申请。确权失败的申请,持有人需重新办理确权申请。

  五、确权业务规则

  1、投资者以份额提交申请。确权业务的申请份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原天弘深成的基金份额数量。本公司在核对投资者身份和申请份额一致后,确权成功,并将投资者应得基金份额(包括下述第2条所述之原始基金份额及其相关权益份额)登记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下。

  2、未办理确权的投资者在天弘深成退市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产生的基金权益,暂时托管在本公司。

  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及其相应的权益份额(包括原持有基金份额拆分调整的份额、未领取红利折算的份额(如有)),将以分红再投资方式进行处理,分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托管在本公司,直至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分红期间暂不办理确权业务。

  3、本公司收到具有投资者本人签名或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投资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据此为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本公司不对该签名或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投资者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4、本公司收到投资者多次递交确权申请的传真时,以最后一次所收到的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确权申请传真件为准。

  六、重点提示

  1、如投资者需要查询原天弘深成退市前的持有份额数量,可以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在电话核对投资者证券账号和身份证件编号后,查询原天弘深成的持有数量。

  2、投资者办理确权手续时必须提供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果遗失,可以持身份证件原件到日常办理份额托管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定进行挂失和补办。

  七、其他

  本确权登记指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决议已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7日起,基金转型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对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进行折算。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2015年5月20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 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8位为1.16278180元(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16278180 的折算比例将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相应地,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每1份基金份额折算为1.1627818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总份额由62,041,126.11份变更为72,140,292.33份。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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