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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31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概述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与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客装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将通过此次战略合作,充分利用双方现有成熟运营平台,发挥合作双方的各自资源和优势,大力发展包括车载连接器与线束、车用灯具、控制系统在内的轨道交通电子电气系统产品,共同开拓轨道客车市场,形成长期稳定的互惠互信合作关系。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协议约定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2155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光

  长客装备是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是国内铁路客车、城轨车辆检修厂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该公司为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北车,股票代码:601299)下属的企业。

  长客装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与公司未发生交易。

  三、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的

  充分利用双方现有成熟运营平台,发挥长客装备在专业领域丰富的客户资源及市场优势与公司在产品开发和生产管理的优势,推动双方优势资源的互补整合与资源共享,形成长期稳定的互惠互信合作关系,大力发展轨道交通电子电气系统产品,共同开拓轨道客车市场。

  (二)合作内容及方式

  双方同意将对方视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协同开发包括车载连接器与线束、车用灯具、控制系统在内的轨道交通电子电气系统产品,并在资源保障上给予最大支持;同时共同商讨合作细节、具体的合作范围,并在双方协议一致的基础上,拟定具体合作协议。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长客装备达成战略合作,将有利于双方优势资源的互补整合与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双方现有成熟运营平台,大力发展轨道交通电子电气系统产品,共同开拓轨道客车市场,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战略性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合作协议为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协议约定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合作事项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确定。

  公司将视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企业集团组建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2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企业集团组建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议案》,决定以公司为核心企业,联合旗下子公司共同组建"红宝丽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该决议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工作,已于近日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具体内容如下:

  登记证编号:000161

  企业集团名称:红宝丽集团

  母公司名称: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母公司注册号:320100000119328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22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更名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公司名称由"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根据该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近日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20100000119328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芮敬功

  注册资本:人民币54141.2648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一般经营项目:组合聚醚、单体系列聚醚、软、硬质泡沫原料及制品系列、异丙醇胺系列、塑料制品、复合包装保温材料系列及相关精细化工产品、五金、机械、电子、针纺织品的生产、销售;物资贸易;出口本企业自产的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二、三、六类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矿产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销售;经济信息咨询;电子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硬质喷涂和聚氨酯塑胶铺面施工、技术指导。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600887 股票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2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每股转增1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80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5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064,371,0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451,496,826.40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实施后总股本为6,128,742,066股,增加3,064,371,033股。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6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人民币0.72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9日

  (四)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派发现金红利方法

  1、有限售条件股东呼和浩特诚信经济贸易公司、包头市伟光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呼市糖粉厂伊利公司持股会、上海运赢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有限售条件股东凭法人证券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红利收据、持股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从2015年5月28日起到公司办理领取手续。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办法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于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本次公司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6,128,742,066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68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471-3350092

  3、传真号码:0471-3601621

  九、备查文件目录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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