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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中纺投资 编号:临2015-042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诉财产约1.2亿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中纺物产")与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建发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就代理进口的原木发生财产权属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中纺物产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3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2、被告方: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建发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仓储于天津临港码头10-11号通用码头的原木(共计81,547根,72,891.2598立方米)及仓储于天津临港黄河道杭立堆场的原木(共计27,344根,19,545.4912立方米)属于中纺物产所有,以上货物价值人民币122,346,484.7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先后与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涵投资公司")及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涵贸易公司")签署了六份《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原告代理中涵投资公司和中涵贸易公司从其指定的国外/境外供应商采购进口原木产品,并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署进口原木的《销售合同》。上述六份《代理进口协议书》中均约定:原告仅作为信用证的开立人,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货物清关后原告出具正式的代理进口结算单,委托人应带款提货,在付清全部货款前,进口商品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依照上述《代理进口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向中涵投资公司和中涵贸易公司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了进口原木产品,并通过原告指定的物流服务商上海大微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微公司")及大微公司的合作方天津第三大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大道公司")进行仓储保管。

  根据第三大道公司向原告提供的截止到当天的库存证明,截至2015年4月20日,原告在临港10-1l号码头的原木库存数量为81,547根,72,891.2598立方米,在天津临港黄河道杭立堆场的原木库存为34,472根,25,946.2882立方米。

  2015年4月29日,三被告前往天津临港10-11号码头强行运走属于原告的部分上述货物(共5车次),并宣称其同时也为中涵贸易公司及中涵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原木,其代理进口的原木也存放在上述两个仓库,并声称目前库存的进口原木全部为三被告所有。

  事后经原告在两处仓储地进行盘查并核对原始进口货物清单及第三大道公司出具的库存清单后发现天津临港黄河道杭立堆场库存的7128根、6400.797立方米的原木下落不明。此外,三被告还在临港10-1l号通用码头中原告所有的部分货物上,用油漆喷上了"建发"的字样,并在杭立堆场原告所有的货物上强行全部钉上了写有"建发"字样的标牌。原告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尝试进行移库,但被告以争议未解决为由不同意原告拉走任何货物。

  为明确上述货物权属,中纺物产于2015年5月19日对三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5-29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和2015年5月16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栋2层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46人,代表股份1,264,726,6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52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人,代表股份1,264,071,7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302%。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41人,代表股份654,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9%。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9,020,3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365,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654,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9%。

  (五)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507,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21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21%;反对212,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7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印娟、徐小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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