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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10:00在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15:00至2015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80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61.13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股份123,580,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61.027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21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0.108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情况
1、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其未分配利润按其股东持股比例实施同比例转增股本,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其中: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由3000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上海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4000万元,出资比例保持不变。
表决情况:同意123,79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17%;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83%。
表决结果:通过。
2、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持股99%的上海生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未分配利润按其股东持股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注册资本从1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其中: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出资额由1485万元增加到2970万元、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由15万元增加到30万元,出资比例保持不变。
表决情况:同意123,79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17%;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83%。
表决结果:通过。
3、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持股98%的子公司宁波远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海远盛仓储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增资,注册资本从1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其中: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由1350万元增加到2700万元、宁波远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由15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出资比例保持不变。
表决情况:同意123,79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17%;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83%。
表决结果:通过。
4、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购买无风险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购买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表决情况:同意123,79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17%;反对0股;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83%。
表决结果:通过。
5、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了降低持有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超过5亿元的额度内购买股票指数基金与相应股票指数期货套利,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购买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表决情况:同意123,800,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吴波。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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