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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4版)

  博时银行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引起的计算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100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0.8%)×100,000=100,8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0.8%=8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经确认的博时银行A份额=100,100×0.5=50,050份

  经确认的博时银行B份额=100,100×0.5=50,05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博时银行A份额50,050份,博时银行B份额50,050份。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5、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合仅对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办理申购与赎回,不接受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按比例配对合并成博时银行份额后,选择赎回博时银行份额。

  博时银行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办理博时银行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博时银行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博时银行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办理博时银行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通过场内办理博时银行基金份额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投资者场外首次申购博时银行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博时银行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假定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037.50份基金份额。

  例5:假定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例6:假定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内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5,680,871(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21×1.0560=0.22元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内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份场内基金份额,小数部分对应的0.22元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博时银行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博时银行份额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8: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博时银行份额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博时银行份额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3、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银行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博时银行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博时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全部转换为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届时若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可申请博时银行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转让、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至场内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银行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博时银行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由场外转至场内后申请每2份博时银行份额按1:1比例分拆为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博时银行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博时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博时银行份额场内赎回或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博时银行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博时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其他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以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为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博时银行份额与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之间的转换,配对转换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博时银行A份额与1份博时银行B份额的行为。

  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博时银行A份额与1份博时银行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场内博时银行份额必须是偶数倍。

  3、申请合并为博时银行份额的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比例为1:1。

  4、场外博时银行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场内博时银行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等相关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八、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指数为本基金的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银行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标的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时,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为避免在成分股调整日集中抛售与集中买入而带来过高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可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方法,审慎研判预期将被剔除的成分股、预期将入选的成分股,并据此提前对指数化投资组合作逐步调整。

  因分红、增发、配股等而导致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改变时,本基金将根据完全复制策略,在密切监测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的前提下,对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降低冲击成本。另外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稳妥应对基金申赎。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以跟踪中证银行指数为投资目标,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故选取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故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银行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银行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银行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等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就三级基金份额而言,博时银行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博时银行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博时银行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全部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按照虚拟清算的方式,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划分规则进行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的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需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整(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收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

  一、折算条件

  定期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为当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等于0.2500或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5000元人民币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若定期折算基准日与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定期折算;若本基金在某定期折算基准日前1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进行该次定期折算,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定期折算规则

  (一)定期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为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定期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博时银行份额和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三)定期折算的折算方式

  博时银行A 份额和博时银行B 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博时银行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 份博时银行份额将按1 份博时银行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博时银行A 份额和博时银行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折算过程如下: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博时银行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定期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转换成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博时银行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两份博时银行份额按照一份博时银行A份额获得新增博时银行份额的分配,按上述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作相应的调整,博时银行B份额不进行折算。

  1、博时银行份额之折算

  (1)定期折算后的博时银行份额净值

  ■

  (2)定期折算后的博时银行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原博时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博时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2、博时银行A份额之折算

  定期折算时,博时银行A份额折算后份额数保持不变,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1.0000元,折算前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部分折算为场内博时银行份额;计算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A 份额的份额数

  ■

  3、博时银行B不进行定期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博时银行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二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定期折算基准日),在该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为1.2168元,博时银行A份额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为1.0538元。折算前,投资者甲持有10000份博时银行A份额,投资者乙持有10000份博时银行场内份额,8000份博时银行场外份额,则有:

  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单位份额净值=1.2168-(1.0538-1.0000)/2=1.1899元

  投资者甲折算后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数等于其折算前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数,皆为10000份。

  投资者甲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数=10000×(1.0538-1.0000)/1.1899=452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定期折算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10000+(1.0538-1.0000)/1.1899*(10000/2)=10226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外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外份额+定期折算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外份额=8000+(1.0538-1.0000)/1.1899*(8000/2)=8180.85份(场外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不定期折算规则

  (一)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等于0.2500元,或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5000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三)不定期折算目标

  1、将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1.0000元;

  2、折算后保持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为1:1,。

  (四)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

  1、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博时银行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等于0.2500元时

  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 份额、博时银行B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博时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博时银行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3)博时银行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前后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2)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3)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博时银行A 份额与新增场内博时银行份额。

  ■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

  2、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5000元时

  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 份额、博时银行B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博时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博时银行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3)博时银行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前后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2)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3)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博时银行B 份额与新增场内博时银行份额。

  ■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3、不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 份额和博时银行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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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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