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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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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药业”、“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权利,但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桥区供销社承诺:本社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的,本社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前两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社间接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权利,但本社间接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倪赤杭、詹翔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5%的董事和高管钱木水、沈剑巢减持意向和价格承诺如下: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自然人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股东浙江广晋、杭州中鼎、绍兴翔辉及其他37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5%的浙江广晋减持意向为: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将全部流通和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相关承诺方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及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工作。回购价为发行价与公司回购方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期间公司若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将做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

  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自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承诺方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完毕。

  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自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和津贴,直至承诺方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完毕。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其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3)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同时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且增持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2、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如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股价稳定方案义务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1)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3)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责任追究机制

  1、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相当于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款项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除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增持的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除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道按照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相关各方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别应承担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对投资者履行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桥区供销社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及规范可能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柯桥区供销社均作出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通医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公司(本企业)与华通医药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开操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企业)与华通医药就相互间关联交易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和交易。

  3、本公司(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通医药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为了消除公司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上可能的潜在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出具了《承诺函》如下:“如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华通医药及其子公司补缴历史上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承诺人愿意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承担补缴该等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费用的责任,并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而给华通医药及其子公司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的,承诺人愿意全部无偿代华通医药及其子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部分房产存在权利瑕疵事项的承诺

  为了防止12处存在权利瑕疵房产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绍兴县供销社承诺:如果华通医药在经营期间,上述房屋因权属纠纷或房产所用土地被提前收回等原因对华通医药的资产和经营造成了损失,均由实际控制人绍兴县供销社予以承担。

  (五)公司连锁药店租赁房产未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事项的承诺

  为了化解公司连锁药店在租赁房屋上的潜在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华通连锁下属的上述药店所使用房产在房屋租赁期内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给华通连锁造成经营损失的,本公司将以现金的方式予以全额承担,并保证为上述药店解决经营场所问题提供相应的支持。”

  六、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1,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400 万股, 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 140 万股,网上发行1,260 万股,发行价格为18.0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2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通医药”,股票代码“002758”;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1,4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5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5月27日

  (三)股票简称:华通医药

  (四)股票代码:00275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6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1,4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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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Huat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3、注册资本:4,200万元(本次发行前)5,600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钱木水

  5、住所: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

  6、经营范围: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19年6月5日止);中药材收购(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止);医疗器械(详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浙绍食药监械经营许20140010号,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15年10月14日止);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消毒用品、无需审批的医疗器械;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国内广告代理、发布、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药品批发、连锁零售。

  8、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可归属于 “批发业”(行业编码F51)。

  9、电话:0575-85565978

  10、传真:0575-85565947

  11、电子信箱:sxhtyy@ sxhtyy.net

  12、董事会秘书:倪赤杭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

  ■

  注:间接持股数量系公司上述董事、监事所持控股股东华通集团股份比例与华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乘积。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在本次发行前,华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470万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5%,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33036;公司住所:绍兴市柯桥区世贸名流,法定代表人:凌渭土。经营范围:对外实业投资;经销:农业机械及配件、轻纺原料、纺织品、服装、农产品。

  华通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经绍兴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华通集团2014年末合并报表总资产169,553.66万元,净资产51,288.85万元,2014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7,163.80万元。

  (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通集团,华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绍兴至味食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4,000万元;

  实收资本:4,000万元;

  股权构成:华通集团88.5%;俞永牛等6名自然人持有11.5%;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新桥村;

  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酱、调味料(液体)、黄酒(加工灌装)、蔬菜制品。货物进出口。

  该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18,869.26万元,净资产2,094.26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538.1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绍兴华通市场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5月15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实收资本:5,000万元;

  股权构成:华通集团81%;何汉良等11名自然人19%;

  住所: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路农贸市场;

  主营业务:农贸市场、钢材市场经营管理、市场建设开发、养护维修。

  该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39,130.53万元,净资产36,457.37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2,654.1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华通集团还曾控制绍兴县华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德兴市万客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5日华通集团转让了其持有的绍兴县华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不再控制绍兴县华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德兴市万客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供销社,原名绍兴县供销社,持有华通集团30%的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绍兴县供销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9年3月16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金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38249。公司住所:柯桥世贸名流。绍兴市柯桥区供销社的主要经营范围:报废汽车回收、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土特产品、粮油食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石油及制品、化工机电产品、电子电讯设备、汽车及配件、储运服务。

  绍兴市柯桥区供销社2014年末总资产14,888.01万元,净资产14,681.92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30.9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绍兴市柯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绍兴县供销社),该社除控制华通集团外,还控制华清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夏履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绍兴县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绍兴市柯桥区华清公司

  成立时间:1992年11月24日;

  注册资本:1,200万元;

  实收资本:1,200万元;

  股权构成:绍兴县供销社持股100%;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镇北路5号;

  主营业务:百货、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摩托车、染料、颜料、建筑材料、化纤原料(除化学危险品)、自有房屋租赁。

  该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4,006.06万元,净资产3,494.75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86.3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绍兴市柯桥区夏履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750万元;

  实收资本:750万元;

  股权构成:华清公司66.6667%,华通集团16.6667%,绍兴县供销社16.6667%;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墅村;

  主营业务:中餐制售,含冷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游艺室;会议服务。

  该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834.25万元,净资产464.13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74.2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绍兴县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

  实收资本:500万元;

  股权构成:绍兴县供销社持股100%;

  住所: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64号;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该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2,250.58万元,净资产490.76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7.8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24,011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1,4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12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8.0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1,4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4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138,55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850万股的163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140万股的989.64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26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2563501075%,超额认购倍数为390.09151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256.00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5月23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8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158.3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2.2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22,097.58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93元(按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9元/股(按照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5年1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也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2015年1季度财务报表附于本公告书后。

  二、2015年中期业绩预计

  依据2015年1-4月份销售请况及对市场预测,预计2015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至15%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在1,704.30万元至2,063.1万元之间。上述数据仅为根据截至2015年4月份公司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初步估计,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

  爱建证券认为华通医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通医药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爱建证券同意担任华通医药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附:公司2015年1季度财务报表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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