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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5-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0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随后,江苏银行在规定期限内针对上述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6日和2015年5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和《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8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诉前保全时,法院实际冻结了李玖证券账户所持证券“舜天船舶”,证券代码002608,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573.75万股。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银行为防止公司股价下跌导致债权无法变现,向法院申请将该573.75万股股票进行“解冻待处置”处理。因股票变现后资金将划至李玖的证券资金账户,因此江苏银行同时申请对该账户予以冻结。

2015年5月13日,针对江苏银行上述两个申请,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了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分别如下:

1、解除李玖证券账户所持证券“舜天船舶”,证券代码002608,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573.75万股的冻结[包含上述股权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解冻股份采取保护措施,使得该股份可卖出但不被其他执法机关冻结或过户。

2、冻结李玖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470085408197的证券资金账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诉讼判决的执行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138-1号和第138-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0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京欧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欧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4月16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南京欧钢未能按约供货,因此公司要求南京欧钢退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担保人江苏瑞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东建设”)和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科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5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福地房产发生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和《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83)。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5月25日,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并请求改判支持公司原来的诉讼请求,即判令南京欧钢退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判令担保人瑞东建设和苏豪科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0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因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发生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二)基本情况

江苏银行因与公司发生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舜天船舶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或等值资产。法院于2015年4月30 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结果如下:

1、准许申请人江苏银行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2、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舜天船舶银行存款120,000,000元或等值资产;

3、责令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提供120,000,000元的担保;

4、申请人江苏银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除本次公告的诉前保全外,公司所有被财产保全的明细如下:

序号申请保全机构法院财产保全内容公告日期公告索引进展情况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公司、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价值人民币 3 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2015-5-6关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武汉海事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舜天船舶银行存款合计约 390,792,461.48 元或等值资产。2015-5-13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1) 
3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扬州厂及刘晓春所有的财产在 5000 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5-14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该项财产的查封已解除。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2015-097)
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发展公司、舜天船舶名下的财产14,324,672元。2015-5-19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 
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发展公司、舜天船舶名下的财产66,000,000元。2015-5-19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保全舜天船舶、舜天集团名下价值10,300万元的财产。(冻结了集团持有的舜天股份36917563股)2015-5-2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 
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冻结综信钢材、舜天船舶、季风华和王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5-2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舜天船舶、舜天集团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2015-5-22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舜天船舶、王军民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2015-5-22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82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0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88号

负责人:任巨光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曹怀娥

(二)基本情况

苏州银行因与公司和舜天集团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1,000,000元的财产。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如下裁定: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舜天船舶、舜天集团名下所有的价值81,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除本次公告的诉前保全外,公司被财产保全的明细如下:

序号申请保全机构法院财产保全内容公告日期公告索引进展情况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公司、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价值人民币 3 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2015-5-6关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武汉海事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舜天船舶银行存款合计约 390,792,461.48 元或等值资产。2015-5-13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1) 
3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舜天船舶、扬州厂及刘晓春所有的财产在 5000 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5-14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该项财产的查封已解除。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2015-097)
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发展公司、舜天船舶名下的财产14,324,672元。2015-5-19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 
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发展公司、舜天船舶名下的财产66,000,000元。2015-5-19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保全舜天船舶、舜天集团名下价值10,300万元的财产。(冻结了集团持有的舜天股份36917563股)2015-5-2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 
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冻结综信钢材、舜天船舶、季风华和王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5-2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舜天船舶、舜天集团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2015-5-22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舜天船舶、王军民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2015-5-22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事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舜天船舶银行存款120,000,000元或等值资产。2015-5-27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5)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玄商诉保字第48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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