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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5月19日以电话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召集与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独立董事李双海先生、董事周思伟先生因出差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分别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冯俭先生和董事长黄志明先生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5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XYZH/2014CDA6036-10),内容详见2015年5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关于子公司新筑通工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0票。

2.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筑混凝土机械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0票。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5年5月27日巨潮资讯网。

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于2015年6月12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内容详见2015年5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题为: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关于子公司新筑通工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筑混凝土机械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

3、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拟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部份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变更事项

1、坏账准备计提变更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范围、业务模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也在不断变化。为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应收款项的构成、近年来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实际坏账发生情况,对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了充分评估,根据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进一步细化了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类别,并重新确定了计提比例。

2、坏账准备计提变更前后对比

变更前(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变更后(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组合坏账计提比例组合坏账计提比例
新筑股份合并范围内单位组合不计提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应收款项、母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应收款项不计提
——————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货款,产品质保金,押金、保证金、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已购买保险的国际出口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出口退税及其他政府垫款等无显著回收风险的款项未到合同回款期1%
——————逾期1年5%
——————逾期1-2年15%
——————逾期2-3年35%
——————逾期3年以上80%
账龄组合1年以内(含1年,下同)5%账龄组合1年以内(含1年,下同)1%
1-2年10%1-2年10%
2-3年20%2-3年20%
3-4年50%3-4年50%
4-5年80%4-5年80%
5年以上100%5年以上100%

(二)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年限变更事项

1、折旧年限变更的原因

(1)房屋建筑物:随着国家对建筑物质量标准的大幅度提高,以及公司近年着力发展轨道交通产业等,公司2010年以后新建的房屋采用了较高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大多为钢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质量大幅提高,预计使用寿命相对较长;而公司修建的简易及临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由于其修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相对较低,预计使用年限相对较短。

(2)机器设备:公司近年着力发展轨道交通产业,购置了大量高端设备和进口设备,其预计使用寿命相对较长;而部分价值较低的机器设备由于其价值低,消耗大的特点,预计使用寿命相对较短。

为了使公司会计估计更加符合公司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遵循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公司相应调整该部分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

2、折旧年限变更前后对比

类别变更前折旧年限(年)变更后折旧年限(年)
房屋建筑物20年10-35年
机器设备10年5-15年

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不变,仍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仍为5%。

(三)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具体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各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对2015年度财务报表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根据变更后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折旧年限,经公司财务部门以2015年4月末的基数测算,假设折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且不考虑应收款项和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导致2015年4月末少计提坏账准备4,171.90万元左右,2015年少计提累计折旧527.35万元左右,预计将增加本公司2015年度的净利润3,944.16万元左右,增加公司2015年末所有者权益约3,944.16万元左右。

三、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批准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于2015年5月2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超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部分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通工”)、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混凝土机械”)拟与嘉德国际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租赁”)合作,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并拟分别与嘉德租赁签订《租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各自《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形式。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方为依据《合作协议》为基础,与嘉德租赁订立具体《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为不特定对象。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在销售产品时,确认承租人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其产品后,向嘉德租赁推荐;经嘉德租赁审查通过后,按照承租人融资租赁申请上的选择和指定,从新筑通工或新筑混凝土机械或承租人处购买经承租人指定的产品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嘉德租赁按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各项费用;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嘉德租赁,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无严重违约事项,嘉德租赁以100元名义价款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

(二)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协议》约定由嘉德租赁为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销售相关产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合作协议》期限为1年,就每笔《融资租赁合同》而言,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不超过3年,可不按整年设定。嘉德租赁同意授予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及其经销商产品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作额度分别为1亿元和5,000万元。嘉德租赁授予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及其经销商的最终合作额度以最终出具的《租赁额度审批通知书》为准。合作额度有效期为1年,自《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

2、在合作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嘉德租赁将根据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的经营情况及上一额度使用期内业务量及执行连带保证责任的履约能力对合作额度进行复评以确定下一年度的合作额度。届时,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合作额度确认书》确定新一年度合作额度,补充协议或《合作额度确认书》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3、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分别按各自合作额度的1%向嘉德租赁交存入围保证金。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在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实际融资金额(即租赁本金-首期租金)的10%,或由承租人缴纳。

(三)主要担保条款

1、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就各自纳入合作额度内嘉德租赁与承租人签署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向嘉德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纳入合作额度内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就纳入合作额度内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而言,保证期限均为:自《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嘉德租赁具有很好的资金优势,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拥有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其利用自身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能为嘉德租赁推荐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客户,嘉德租赁可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支持,双方优势互补,有利于扩大公司相关产品销售。同时,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是工程机械行业的通行做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该担保事宜。

(2)独立董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相关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3)保荐机构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新筑股份全资子公司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拟在与嘉德租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向与嘉德租赁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已经新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担保,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新筑股份全资子公司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拟在与嘉德租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向与嘉德租赁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各项目生产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对新筑股份全资子公司新筑通工、新筑混凝土机械拟在与嘉德租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额度内,向与嘉德租赁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新筑股份为新筑混凝土机械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无异议。

五、风险控制或处置措施

为加强风险控制,拟采取如下措施:

(1)筛选客户时,关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资质等的审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要求承租人提供资产抵押、质押等保障措施。以防范因承租人违约致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造成损失的风险。

(2)保持对租赁物售后跟踪服务,同时,通过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产品的实时远程控制,以保障产品安全,为后续补救措施争取时间,降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3)根据承租人实际情况可要求承租人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等方式,降低经营风险。

(4)确保承租人向嘉德租赁认可的保险公司为租赁物投保,加强产品保障。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6.2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11%。若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7.7亿元(其中:新筑股份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3,000万元,子公司对新筑股份提供担保的总额为3亿元,新筑股份及子公司对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4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18%。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9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15:00至2015年6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5、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出席人员:

(1)2015年6月9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关于子公司新筑通工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筑混凝土机械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特别说明:第2项议案需逐项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5-036)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6月11日 9:30-11:30, 13:00-15:00

3、登记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应在2015年6月11日前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480;

2、投票简称:新筑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6月12日交易时间,即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4、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 1.00元代表议案1。议案2中有多个需要表决的子议案,其中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1,2.02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2.2。

(3)输入对应申报价格:在“买入价格”项下输入对应申报价格,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申报价格
总议案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100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1.00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2.00
2.1《关于子公司新筑通工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2.01
2.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筑混凝土机械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2.02

(4)上述议案 “买入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同意反对弃权
对应申报股数1股2股3股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注意事项:

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为2015年6月11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它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思伟、张杨

联系电话(传真):028-82550671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

附件一: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议 案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关于子公司新筑通工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筑混凝土机械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注:1、上述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对应栏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

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票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发日期:

附件二

股东参会登记表

股东名称(姓名) 
地址 
有效证件及号码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填写日期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漏重大遗。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5年5月19日以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江蔚波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1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25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通知,因新筑投资如期归还借款,新筑投资于2015年5月25日将其质押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公司股份5,640万股解除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5月8日,新筑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20万股质押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内容详见2014年5月10日巨潮资讯网上的第2014-023号公告)。

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实施完成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上述质押股份数为5,640万股。

本次解除质押的5,640万股已于2015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亦出具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截至本公告日,新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7,425.2305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6,008.8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16.43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0%;本次解除质押股份5,6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4%,占新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32.37%;新筑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中仍有10,302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公司总股本的15.96%,占新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59.12%。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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