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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金桥信息 股票代码:60391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信息”、“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国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朱树旺、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束韶华、周喆、周英、李志明、陆胜、杨明炯、沈颖华、金史平、顾立兵、孙学成、汪宗元、杨海婷、许坚翔、王际无、张曦、王琦、易学军、陈杰、王琨、韩广毅、卢捷、刘俊、章冰烨、周玉静、李鸿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朱树旺、顾立兵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国培、沈颖华、陆胜、周喆、金史平、王琨、李志明、周英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对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议、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金额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完毕后,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单次不低于从公司上市累计得到的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不超过从公司上市累计得到的现金分红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均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完毕后,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其在公司上市后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累计额及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之和的20%,单一年度不超过其在公司上市后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累计额及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之和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未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应实施而未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应实施而未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拥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施而未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及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除金国培外持股均未超过5%。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国培就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四)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五)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将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同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的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 发行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国培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交易日内,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部分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具体如下: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本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经天健审阅的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的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及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5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9号”文批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20号”文批准。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5月28日 (三)股票简称:金桥信息 (四)股票代码:6039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2,2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金国培持有发行前本公司39.89%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金国培 1963年10月出生,男,汉族,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198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学仪器工程学系,曾任公安部上海832厂技术员、上海毕昇电脑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1994年至2010年9月就职于金桥有限,历任公司信息系统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成立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获2004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10年信息化视听行业十大领军人物。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上述自然人股东若为发行人董监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0,040户,其中前10 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00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9.5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0,900.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158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七、募集资金净额:17,105.93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96元/股(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1元/股(按本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2012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5年1-3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根据经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5】 4568号”《审阅报告》,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的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及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已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路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中信银行上海中信泰富广场支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薇、崔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5年5月11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的其他事项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 真 :021-54047982 保荐代表人:崔勇 吴薇 联 系 人 :吴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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