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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5-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减持,其他受让人属于增持,均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于2015 年5 月2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的通知, 其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与自然人沈培今、赵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 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事宜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201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容。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亨通集团关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份锁定承诺: (1)亨通集团于2010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2014年1月21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已全面、全部履行完毕,全部股份已于2014年1月21日上市流通。 (2)亨通集团于2014年获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目前正在严格履行中,该部分股份将于2017年3月5日解禁上市流通。 2、亨通集团除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外,同时计划于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之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不超过2,500万股股份。 3、亨通集团提出的前述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4、亨通集团承诺,在按照前述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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