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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5-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43,695,7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665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5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 上述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中,除刘长杰、韩振祥、信继国、李久成、赵效德、马际红、鹿传伟、翟乃庆、阎士文外,其余均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获授对象。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因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计划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赵效德 阎磊 咨询电话:0533-4292288 传真电话:0533-4291123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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