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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7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调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适用利率:4.55%

  ● 调整后适用利率:5.00%

  ● 起息日:2015年6月18日

  根据《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厦工债,债券代码:122156,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45个基点,即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固定不变。(注: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厦工债(122156)。

  3、发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次债券的发行总额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5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45个基点,即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固定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在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

  10、起息日:2012年6月18日。

  11、利息登记日(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本次债券发行时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债项信用等级为AA+。2015年5月19日,联合信用对本次债券进行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债项信用等级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2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03

  ● 回售简称:厦工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 票面利率调整情况:调整前适用利率4.55%,调整后适用利率5.00%

  特别提示:

  1、根据《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厦工债,代码:122156,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45个基点,即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固定不变。

  2、根据《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3个计息付息日(2015年6月18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3、“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厦工债”进行回售申报登记,若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安排。

  4、“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1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厦工债”,请“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6月18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

  二、“12厦工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厦工债(122156)。

  3、发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次债券的发行总额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5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45个基点,即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固定不变。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在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

  10、起息日:2012年6月18日。

  11、利息登记日(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本次债券发行时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债项信用等级为AA+。2015年5月19日,联合信用对本次债券进行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债项信用等级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2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8、利率调整: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45个基点,即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00%固定不变。

  三、回售价格

  根据《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12厦工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55%。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2厦工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5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厦工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1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1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厦工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厦工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厦工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2厦工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十、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振明

  住所:厦门市厦禾路668号

  联系人:李畅

  联系电话:0592-6389300

  传真:0592-6389301

  邮编:361023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人:李强、吴晓栋

  联系电话:021-38565871/5525

  传真:021-38565900

  邮编:2001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电话:021-68419135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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