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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15:00至2015年5月27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9,410,4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84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55,654,0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378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13,756,3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46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朱文山先生进行述职,独立董事孙洪波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进行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8项议案,其中议案7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在对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0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2014年度不分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关于拟订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55,654,062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3,756,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8.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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