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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5-044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周四)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14:30至16: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至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15:00至2015年5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主席黄红云先生因重要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副主席宗书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49名,代表股份768,165,4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574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共代表股份767,347,4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5546%;通过网络投票股东46名,代表股份81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9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8,13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4%;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曹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情况:同意:768,13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4%;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770%;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23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枳君律师、李洁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独立董事刘斌先生递交的书面辞呈,称其自愿辞去所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号)。鉴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曹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斌先生的辞职将不再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因此刘斌先生的辞呈自即日起生效。 七、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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