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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7日-2015年5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5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5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8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无锡市新区华山路5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学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4年度报告和2014年度报告摘要 ■ 4、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以总股本102,020.0992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 6、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汽柴”)为本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持有其34%的股权,博世汽柴控股股东ROBERT BOSCH GMBH(以下简称“德国博世”)持有该公司66%的股权,为了支持博世汽柴的发展,德国博世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8.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故公司同意为博世汽柴提供总额不超过4.4亿元人民币(按持股比例34%)的贷款担保,本次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授权管理层规范运作。 关联股东ROBERT BOSCH GMBH审议该议案回避表决。 ■ 7、公司预计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ROBERT BOSCH GMBH审议该议案回避表决。 ■ 8、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决定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决定其报酬。 ■ 9、公司聘请2015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 决定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决定其报酬。 ■ 10、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及产能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 11、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报告 ■ 12、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12.1、陈学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2.2、Rudolf Maier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2.3、王晓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2.4、欧建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2.5、张晓耕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2.6、陈玉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2.7、华婉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13.1、邢敏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2、楼狄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3、金章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13.4、徐小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学军、Rudolf Maier、王晓东、欧建斌、张晓耕、陈玉东、华婉蓉、邢敏、楼狄明、金章罗、徐小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成员。 14、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4.1、张振廷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 会议选举张振廷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二名职工代表监事(时兴元、刘进军)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关于选举产生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刊登在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陈进进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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