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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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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天山纺织 公告编号:2015-016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停牌期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5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2015-012),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天山纺织",股票代码"000813")自2015年5月4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5月9日、2015年5月16日、2015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期间进展公告》(2015-013、2015-014、2015-015),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停盘期间,控股股东及公司正在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加紧论证重大事项方案,并与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各方积极沟通。由于本次重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2015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25号),内容主要为"我部接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系统转来的问题:投资者反映,你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发布《关于停止筹划重大事项暨复牌的公告》称,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谨慎研究,公司股东决定停止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该重大资产收购事项;而你公司于5月9日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期间进展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因本次重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申请停牌。投资者认为,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收购,公司筹划重大事项违反了其承诺,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解释。"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经与控股股东凯迪投资核实后,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与前次筹划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非同一事项,交易对方非同一主体。(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2015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停止筹划重大事项暨复牌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凯迪投资并未违反"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该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的承诺;停牌期间,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4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4、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2015年5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15:00至2015年5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4,335,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4,323,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47%,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其中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824,335,9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4,335,9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3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8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赵成满的通知,其于2015年5月26日至5月28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股份8,111,3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5%;本次减持前,赵成满持有本公司股份26,468,9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2%;本次减持后,赵成满持有本公司股份18,357,5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57%。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王玉生,其已经于2015年5月26日至5月27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了本公司股份13,98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3%。本次减持前,王玉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8,15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9%;本次减持后,王玉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4,17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6%。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贺静云,其已经于2015年5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股份7,951,4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5%。本次减持前,贺静云持有本公司股份33,163,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2%;本次减持后,贺静云持有本公司股份25,212,4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8%。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李新民,其已经于2015年5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股份3,17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0%。本次减持前,李新民持有本公司股份12,72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9%;本次减持后,李新民持有本公司股份9,55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9%。

  二、其他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81,4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03%;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等十八名自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36,048,4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54%。截至本公告日,庞庆华先生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37.58%的表决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15-044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征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5月28日、5月2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征询,核实情况如下:

  1.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17日起连续停牌。201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及其他议案,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5日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目前,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2.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其它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承诺,除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外,未来三个月内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复函,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风险提示请参照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中的"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动漫 公告编号:2015-045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奥飞动漫 证券代码:002292)自 2015 年 5月18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5月19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以及2015年5月23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积极推进本次重大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奥飞动漫 证券代码:002292)继续停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不停牌。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及时刊登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268 证券简称:松发股份 公告编号: 2015临-017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5月29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道藩先生通知,其已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林道藩先生因个人资金需要,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7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61%)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期限为1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本次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5月27日,约定购回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股份质押冻结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林道藩先生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截止目前,林道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25,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50%。

  截至本公告日,林道藩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数为6,7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1%,占公司总股本的7.61%。

  特此公告。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5-02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三峡电量购售电补充协议。

  ●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本协议各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5年5月29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5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2015年度年合同电量为690.60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5年度年合同电量为690.60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2015年度年合同电量为690.60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2、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

  3、履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本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6、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7: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5年5月29日在北京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预计本合同的签订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1、合同文本《2015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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