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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3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15年5月1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5-L35号公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5-L36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3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主持下于2015年5月29日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签署《调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对双方于2014年5月9日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原《产交合同》”)进行变更,交易事项由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持有的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90%股权变更为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持有的上海银河50%股权,交易价款由“人民币75,902.040434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2,167.800241万元”。 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本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协议在锦江酒店和上海晟璞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经(1)锦江酒店董事会批准,(2)本公司董事会批准,(3)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否则对锦江酒店和上海晟璞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生效后,上海银河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一、原交易情况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璞于2014年5月9日与锦江酒店签署原《产交合同》,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所持有的上海银河90%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通过上海晟璞持有上海银河90%的股权,上海银河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锦江酒店仍持有上海银河9%的股权,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饭店”)持有上海银河1%的股权。上海银河90%股权转让款总计人民币75,902.040434万元,由上海晟璞分期支付,本公司为上海晟璞分期付款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53,131.428304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 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裙楼项目”)。 交易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13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4-L34号、L36号公告。 二、原交易履行情况 根据原《产交合同》约定,上海晟璞应于支付交易价款的51%即38,710.040621万元后完成上海银河90%的股权变更。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晟璞支付了交易价款的51%即38,710.040621万元,但尚未进行上海银河90%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上海晟璞于2015年5月16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通知,锦江酒店提请仲裁,要求上海晟璞履行原《产交合同》,提供工商登记变更文件,办理上海银河90%股权的权属变更手续。 本公司与锦江酒店在仲裁庭主持下,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对原《产交合同》进行变更。 三、《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调解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一)、产权交易标的 由“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持有的上海银河90%股权”变更为“上海晟璞受让锦江酒店持有的上海银河50%股权”。 (二)、产权转让价款 由“人民币75,902.040434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2,167.800241万元”。 除已支付的第一期及第二期产权交易价款外,其余价款由“人民币37,191.999813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457.75962万元”。 (三)、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由“上海晟璞于首期付款后一年内支付其余价款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变更为“上海晟璞于产权交易标的变更为上海银河50%股权的仲裁裁决书递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四)、工商变更 由“在锦江酒店收到产权交易价款的51%后,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在上海晟璞向锦江酒店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42,167.800241万元后,双方共同配合上海银河办理上海银河5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其他约定 本公司与锦江酒店均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放弃各自在原《产交合同》下拥有或可能拥有的针对对方的(包括对方母公司、关联公司、股东、董事、雇员以及代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请求和赔偿要求;双方应解除并放弃,产生于或与原《产交合同》有关的,针对对方的(包括对方母公司、关联公司、股东、董事、雇员以及代理人),在中国或其他法域的,无论是否已知的,已采取的或可能会采取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行动、请求、权利以及主张。双方在原《产交合同》下的权利义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协议生效 1、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经(1)锦江酒店董事会批准,(2)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及(3)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否则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同意仲裁庭依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四、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变更后,上海银河50%股权的交易价款为42,167.800241万元,定价依据和原交易定价依据保持不变,即上海银河50%股权的交易价款为42,167.800241万元对应原上海银河100%股权估值的50%。 五、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目前国内商业地产宏观环境发生深刻及巨大的变化,以及公司发展轻资产模式的转变,本公司在收到锦江酒店的仲裁通知后,经过慎重考虑及与对方充分沟通和协商,将交易标的上海银河90%的股权变更至50%,定价依据保持不变。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变更将有利于缓解公司项目收购的资金压力,发挥原业主锦江酒店在上海本地的资源优势,共同推进和经营好银河宾馆裙楼项目。 六、备查文件 1、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3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5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4日-2015年6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催告公告日期: 2015年6月10日 4、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6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5-L34、2015-L35号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6月10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投票时间: 2015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阳光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但不包括累计投票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累计投票议案还需另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翟君茹 联系电话:010-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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