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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5-28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形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9日上午9: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15:00至2015年5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靳宏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4月25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当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015年5月27日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91,087,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13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74,083,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004,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0%。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余传利、刘桥、胡北忠、张瑞彬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未提出异议,故将以上人员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按照有关规定,在选举董事和非职工监事时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三)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四)审议通过《2014年财务决算及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计提及核销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靳宏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2. 《选举付贤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3. 《选举肖立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余传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2. 《选举刘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3. 《选举胡北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4. 《选举张瑞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黄德斌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2. 《选举倪敏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5-2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在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董事靳宏荣先生主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议审议通过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靳宏荣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 二、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董事靳宏荣、付贤民、肖立书,独立董事刘桥、张瑞彬任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靳宏荣任召集人。 三、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独立董事张瑞彬、胡北忠,董事肖立书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张瑞彬任召集人。 四、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独立董事胡北忠、余传利,董事肖立书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胡北忠任召集人。 五、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独立董事刘桥、张瑞彬,董事付贤民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刘桥任召集人。 六、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靳宏荣提名,聘:肖立书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七、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长靳宏荣提名,聘:齐靖任董事会秘书;姜明霞任证券事务代表。以上人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八、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等人员的议案》; 经总经理肖立书提名,聘:潘文章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聘:李建辉、阳元江、王宁等任公司副总经理,聘:马建华任公司总工程师。以上人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余传利、刘桥、胡北忠、张瑞彬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5-30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黄德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会议审议通过事项公告如下: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 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黄德斌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5月30日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聘人员具备《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决定。 独立董事:余传利 刘桥 胡北忠 张瑞彬 2015年5月29日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2015年5月29日上午9:3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5年4月2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2015年5月27日公司还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91,087,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13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74,083,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004,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其中本次选举董事和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与会股东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三)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四)审议通过《2014年财务决算及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计提及核销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靳宏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2. 《选举付贤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3. 《选举肖立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余传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2. 《选举刘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3. 《选举胡北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4. 《选举张瑞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黄德斌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2. 《选举倪敏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191,08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当选。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1,514,331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文宗 见证律师:彭文宗 刘明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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